【专栏】中国三家期货交易所被欧盟列入关于第三国交易场所市场透明机制评价正面清单
郑乃全 · 零壹财经 2020-06-10 20:20:26 阅读:2013

摘要:近日,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第三国交易场所(Third-country Trading Venues ,“TcTV”)市场透明机制评价的结果,ESMA共对全球超过200家的外国交易场所进行了评估。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三家中国期货交易所经过ESMA评估后,被列入第三国交易场所透明机制正面评价清单。根据ESMA的监管指导意见,欧盟投资公司在正面评价清单内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金融工具交易,不再被要求通过所批准的发布方式公开披露交易后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一、第三国交易场所透明机制评价清单
根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R)第20条和第21条的交易后透明机制(Post-trade Transparency)规定,要求欧盟投资公司通过批准的发布方式公开披露其在交易场所(Traded on a Trading Venue, ToTV)所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
但是,MiFIR的第20条和第21条没有明确规定这项义务是否也适用于欧盟投资公司在第三国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情形。因此,欧盟市场参与者和欧盟各国的监管机构请求ESMA就该问题提供监管指导意见。
基于在欧盟单一市场内实现执法的统一以及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确保欧盟法律适用的确定性,ESMA通过采取对第三国交易场所交易透明机制的评估解决该问题。评估结果分为三种情形:清单内正面评价(Positive Assessment on the List),清单内部分正面评价(Partially Positive Assessment on the List)和不在清单内(not on the List)。清单内正面评价与部分正面评价的划分是以交易场所内所交易的产品类型是否均满足透明机制的要求为标准。
二、评价标准
ESMA认为,就《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R)所规定的交易后透明机制而言,第三国交易场所只有符合下列所有客观标准时才会被视为符合MiFIR规定的交易场所:
A.它运行着一个多边交易系统,即基于一个交易系统或交易设施,多个第三方能够进行金融工具买卖交易;
B.它必须根据第三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授权许可开展业务;
C.它接受第三国的监管机构根据其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持续进行监管执法,该监管机构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磋商与合作以及信息交换的多边谅解备忘录的正式签署单位(the IOSCO 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MMoU”);
D. 它具有交易后透明机制安排(交易信息发布制度),以确保在该交易场所内达成交易后尽可能早发布交易信息,或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延后发布。
三、评价结果的影响和意义
1. 清单内正面评价
根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条例》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在列入清单内正面评价的第三国交易场所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投资公司无需通过批准的发布方式公开披露所达成的交易信息。
2. 清单内部分正面评价
在列入清单内部分正面评价的第三国交易场所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投资公司必须在2020年10月3日之前就未通过正面评价的部分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通过批准的发布方式公开披露相关交易信息。已通过正面评价的工具无需披露。
3. 不在清单内
根据MiFIR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在未列入清单的第三国交易场所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投资公司必须在2020年10月3日之前就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通过批准的发布方式公开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4. 特别注意事项
ESMA在其意见中强调,关于第三国交易场所市场透明机制的评估结果,不会影响欧洲委员会根据MiFID II / MiFIR所进行的同等性监管的评估(Equivalence Assessment);特别是,根据MiFID II第25(4)(a)条和MiFIR第28(4)条的规定,就股票和衍生品的交易义务而言,对第三国交易场所进行的任何同等性监管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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