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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原.油宝”的两大积极意义

郑乃全 · 零壹财经 2020-05-06 15:44:59 阅读:1349

关键词:原油宝积极意义透明性原则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

2020年4月21日,美国WTI原.油2005合约跌至负值,谁也没想到远在大洋另一端的期货市场极端行情已悄然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原.油宝”产品由于以美国WTI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作为其结算的参考价而受到巨大的影响,多头客户账户出现穿仓,不但损失了投入的100%保证金,而...

2020年4月21日,美国WTI原.油2005合约跌至负值,谁也没想到远在大洋另一端的期货市场极端行情已悄然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原.油宝”产品由于以美国WTI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作为其结算的参考价而受到巨大的影响,多头客户账户出现穿仓,不但损失了投入的100%保证金,而且还亏欠巨额资金。短短数日,原.油宝便成了媒体的头条和焦点。受损失的投资者也纷纷开始了维权之路。

根据产品提供机构所发布的公告,该产品是面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巨大资金损失对许多个人投资者而言可能是难以承受的,也因此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和律师都通过媒体上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了深入且细致地分析和讨论,不断试图揭开原.油宝的面纱,探寻原.油宝的真相。作为产品的提供机构,中国银行,也通过其官方网站陆续发布公告回应市场的关切。直至最新一则公告(2020年5月5日发布),中行表示愿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同时,中行保留依法向外部相关机构追索的权利。相信许多投资者已陆续接到中行电话开始协商解决,也希望每位投资者能获得满意的协商结果,友好地解决本次争议。

回望过去两周原.油宝的发展进程,主流媒体与自媒体都纷纷报道了原.油宝问题,不论大家的观点如何,都得到自由公开地发布和讨论,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投资者也通过咨询律师、投诉监管机构等合法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虽原.油宝导致了各方的巨大经济损失,但也如同有人说原.油宝将作为一个经典案例被写入金融教科书,相信通过对原.油宝的研究和分析,将会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积极意义。

金融市场的生命力在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我们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鼓励金融的不断创新,使金融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在投资者保护、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我们可以从原.油宝这个产品身上所获得的最大利益。

因此本文将通过原.油宝发生的整个进程以及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简要地分析其可能带来的两大积极意义,引导反思我国金融市场的透明性原则以及如何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制建设与监管发展。

积极意义一:对金融市场透明性原则的思考

原.油宝从发生至今,大家对于原.油宝的讨论一直未中断。为什么?是什么吸引着大家持续不断地对原.油宝进行讨论?答案很简单,原.油宝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几乎是各位专家都试图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想要解答的根本问题。没有回答原.油宝是什么,就无法厘清交易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无法认定各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无论是媒体已披露的公开信息,还是中行所发布的公告,个人认为目前都无法准确地界定原.油宝的性质。这层面纱背后的真容一直吸引着我们的好奇心,都想揭开它一探究竟。或许,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看到它的真容,但也有可能因为商业秘密等原因而使得非当事人的市场各方永远也无法清楚地看到这面纱后的一切。

当我也在纠结这个问题时,金融市场的透明性原则忽然进入了我的思考。什么是金融市场透明性原则?

我们都知道,股票公开发行、债券公开发行以及其他向不特定对象(特别是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金融产品,都有相应的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产品相关交易信息以及文件都被要求披露于指定的官方网站上供投资者查阅,以保证投资者在获取充分信息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这与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还是有区别的,透明性原则侧重在金融市场的透明、公开和公平,一般是对交易双方中较强一方所做的披露要求,以避免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是双方地位不平等所带来的交易不公平问题;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强调的是个别投资者对于某一金融产品是否有承受风险以及认知的能力。但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保护投资者和保障交易的公平性。

除了证券市场外,期货市场也是有相关的透明性原则的要求,交易场所一般都需要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交易规则以及相关实施细则,披露合约的具体信息以及及时发布市场公告,这对于公众而言都是很容易获取的,并能清楚地认定投资者与市场、交易各方之间的关系。可是,原.油宝为何让各位专家费劲了心思,用尽了信息,设置各种假设也无法看到它的真面目。对于这样一种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公众性产品,关于原.油宝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中国银行是否有义务进行公开性披露?交易各方可以基于客户的隐私保护原则要求交易对手方或交易服务提供方不得公开披露客户的交易信息。这一点也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要求,但关于产品的一般性基本信息以及交易相关规则是否应当予以公开披露,以使各方了解交易的具体内容来平衡交易之间的地位不公平。

因此,原.油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金融市场透明性原则适用的机会,思考在何种情形下那些我们想了解的关于交易的基础性信息应该向公众进行披露以及披露的信息范围,金融市场的透明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表现应该如何。这些问题的思考和总结将对我国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意义二:推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制建设与监管发展

关于原.油宝分析和探讨的第二个大问题就是原.油宝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当然,这个问题回答的前提仍是取决于原.油宝性质的认定来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从许多专家所发表的文章中,似乎占多数的专家所依据的规范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做的选择:

一是从主体角度,原.油宝的提供方中国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则从银行相关监管规定去探寻依据;

二是从产品角度,基于公开的部分信息以及各种假设推演出原.油宝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则从有关金融衍生品的规范中去检索相关规定。

两种维度相结合后所找到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可适用的部门规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不难看出,我国关于金融衍生品的立法还是相对滞后,除了部门规章层面,就没有法律做支撑,即使有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进行规范外,关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总体性规范是基本空白的。原.油宝就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推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制的发展。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相信同样的事情仍可能再度发生,或者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因此而一蹶不振,不敢创新,停滞不前。这两种情形应该都不是大家所期望的。只有通过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才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充分发挥衍生品的正向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原.油宝是关于大宗商品原.油所设计的交易产品,该产品还是与境外原.油期货合约有关联,而目前我国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也已上市了原.油期货合约,为何投资者不选择交易境内的原.油期货合约而是通过购买原.油宝来参与关联境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这个问题值得后续持续的研究和分析,本文不做主要探讨。

粗略分析,个人投资者选择原.油宝可能是因为交易门槛较低(合约名义金额小),交易便捷(App手机操作),风险可控(100%保证金,非杠杆交易)等原因。因而相比之下,可以发现二者所面临的监管是有差异性的。如前所述,我国尚无关于金融衍生品的统一法律法规,主要依靠主体监管和产品监管两种监管方式。按照产品分类,期货交易和证券相关的衍生品归证监会进行监管,其他场外金融衍生品,涉及银行的归人民银行和银保监负责。在缺乏上位法律制度下,监管权限的相对划分将容易形成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不利于整体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原.油宝的又一积极意义是引导我们重新反思如何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

以上关于原.油宝积极意义的思考,不是就现有的争议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对策或方案。个人认为各方争议只能通过当事各方谈判协商、调解或诉讼才能获得最终的解决。本文旨在通过逆向维度去思考和分析原.油宝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所能带来的积极意义,更多的是提出了问题,由这些问题去思考未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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