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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关举措》的解读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9-07-22 14:06:18 阅读:19795

关键词:合规风险外币经营范围规范金融改革

201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以下称“新规”),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以落实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金融开放原则、措施和具体时间表。此前,早在2018年4月下旬,中国银行保险监...
201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以下称“新规”),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以落实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金融开放原则、措施和具体时间表。此前,早在2018年4月下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就陆续发布了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外资证券公司等方面的通知和办法。而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新规,则无疑是将金融业对外开放推向了高潮。本文就该新规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解读,并对新规产生的影响及新规下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思考与分析。

一、新措施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新规,共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01 保险业的开放

对保险业的开放主要体现人身险外资股比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和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三方面逐步取消外资准入限制。

1. 缩短人身险外资股比例过渡期

新规将2018年博鳌论坛要求落实的“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的金融开放措施,由原定的2021年提前到2020年,过渡期整整缩短一年,有利于促进外资在该领域的投资。

2. 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

新规取消了保监会于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且该持股比例无上限限制。这将为长期囿于非常低的投资比例的外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打破了投资瓶颈,有利于外资的进入和发展。

3.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新规取消了保监会于200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中有关“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规定,有利于外资主体的进入,有利于改善外资在华发展较为缓慢的现状。

02 债券业务的开放

对债券业务的开放主要体现在扩大外资机构债券评级种类、允许外资机构获得A类主承销牌照、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三个方面。

1. 扩大外资机构债券评级种类

较2018年9月4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新规明确指出,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更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

2.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A类主承销牌照

新规在交易商协会放开外资行申请B类主承销商资格申请的前提下,放开了外资机构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的申请,扩大了外资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利于促进外资在华的发展。

3. 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新规提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未对进一步便利的措施进行具体说明,仍需要制定具体细则进行明确。

03 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放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放主要体现在准入限制、持股比例和原定开放期限的缩短三个方面。

1. 鼓励外资准入

1)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2)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3)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新规在博鳌论坛金融开放措施“至2018年底,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的基础上,鼓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一步彰显了开放的力度和诚意。并且相对于博鳌论坛要求的“在2018年年底推出的开放措施,包括鼓励在货币经纪领域引入外资”,新规提出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这对于货币经纪公司的外资开放力度更大,更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

2. 允许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新规在博鳌论坛金融开放措施“至2018年底,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的基础上,对理财公司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的理财公司,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强调允许由外方控股,进一步显示了对外开放的决心。

3. 缩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过渡期

新规将2018年博鳌论坛要求落实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的金融开放措施,由原定的2021年提前到2020年,过渡期整整缩短一年,有利于促进外资在该领域的投资。

二、新规的影响

01 对保险业开放的影响

基于入世承诺时的一系列限制,在入世后,外资保险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截止到2016年末,外资保险机构市场份额虽从“入世”之初的不足1%增长到5.19%,但这仍与国内保险业市场规模存在很大差距。就寿险行业来看,2011-2017年,外资保费分别为386亿元、475亿元、597亿元、734亿元、991亿元、1388亿元、1555亿元,呈连年增长趋势,但与整个寿险行业的2.6万亿元保费规模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1]

随着一系列开放措施的落实,设立条件的简化为外资公司设立提供了便利,条件具备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可来华投资。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外资在华投资保险业务。同时,在养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方面的开放,除了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之外,还有利于借鉴国外较为规范的资产公司的发展模式和经验。

02 对证券相关业务的影响

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的信用评级业务,有利于推动市场的良性竞争。

03 对证券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

在国际市场上,早在1967年,日本就逐步放开了外资对内资证券的投资,1971年制定了《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开放了外资证券公司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的渠道,并在1972年3月,解禁了外汇银行海外股票与债券的交易。相比而言,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无论是从开放进程上还是开放程度上,证券业的发展都比较滞后。

2002 年6 月1 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及《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管理规则》,极大地限制了外资机构在证券业务领域的发展。博鳌论坛金融开放新措施发布之后,我国对于证券业的限制在2018年逐渐取消,并在3年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内外资一致。随着新规的发布,3年的过渡期也被缩短为2年,这切实地保障了开放措施的落实,使得金融开放不止停留在理论层面。

三、新规下的问题与思考

01 外汇问题

相比全球诸多发达经济体,中国金融开放历程晚了近20年,并且在开放后,由于外币兑换不自由以及限制较多,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发展不乏举步维艰之态。

博鳌论坛之后的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外资在华的国民待遇。但是,由于人民自由兑换以及外汇管制对于金融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对金融模式及金融产品具有决定性作用。虽然博鳌论坛金融开放措施在持股比例、经营范围、设立条件等方面最大限度实现了外资准入,但是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需求仍然不可忽视。中国需有步骤有计划地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

02 新的市场主体进入的细则问题

当前新规对新兴市场主体持鼓励态度,放开了准入限制,但是并非意味着任由外资野蛮式进入和增长。相对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和新型模式的类型,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往往更具有滞后性,因此,金融领域合规风险频发,金融风险防范仍是重中之重。除了进入前行政审批指南之外,监管机构还需要对进入后的管理等事项制定符合该类型主体的具体细则。

博鳌论坛金融开放措施宣布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开放措施进行落实。中国金融开放达到了全盛时期。博鳌论坛上提出的金融改革新措施分两个阶段逐渐开放金融市场。为落实新措施,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发布了各类通知、办法和措施,除了保障金融开放措施的落实之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开放力度。随着新规出台,中国入世以来遗留的一些外资投资桎梏逐渐被打破。开放措施涉及到外资在华投资的各个方面,包括准入范围的放开、持股比例的扩大、业务范围及设立条件限制性规定的取消等。开放措施几乎覆盖到金融市场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等。但是部分措施仍需要配套细则进行明确,金融风险防范仍然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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