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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虚拟币”传销,法律风险知多少?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8-06-04 12:15:57 阅读:13214

关键词:最高检虚拟货币金融诈骗风险

随着部分市场主体对虚拟货币的狂热追逐,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诈骗案件相继爆发,特别是庞氏骗局式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的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文针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以期对参与者防范此类风险。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分析 (一)“维卡币”传销案 维卡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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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随着部分市场主体对虚拟货币的狂热追逐,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诈骗案件相继爆发,特别是庞氏骗局式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的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文针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以期对参与者防范此类风险。

虚拟货币传销案件分析

(一)“维卡币”传销案


维卡币,英文名为Onecoin,全球发行总数21亿枚,其相应组织是外籍人士RujaIgnatova在境外设立的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服务器设在丹麦的哥本哈根。经查阅维卡币中国官网的白皮书发现,该币由OneCoin有限公司发行,投资人通过在官网注册会员的方式获取维卡币。

官网共有9个级别的套餐供投资人购买,分别是新手免费交易套餐、入门交易者套餐、进阶交易者套餐、专业交易者套餐、高管交易者套餐、大亨交易者套餐、超级大亨交易套餐、至尊交易者套餐、万春交易者套餐,价格从0元到225,746元不等,要想获得维卡币必须花钱成为会员进行“挖矿”。

投资人盈利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系统开盘时出售维卡币套现,但根据账户等级每天只能卖出20-50枚维卡币;二是选择发展下线,根据账号等级不同,每次可收取下线投资额的10%-40%作为提成。投资人每天通过出售维卡币套现的金额有限,交易系统经常处于维护状态,因此实际上投资人只能通过发展下线来进行盈利,但通过下线盈利的资金也被冻结在维卡币账户内,相关人员称只能等待公司上市后进行提现,但实际上并未实现。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8年5月,该传销组织已在我国境内发展7条下线、27个资金池账户、会员层级140余层、注册会员账号200余万个,涉案金额达150余亿元人民币。

最终,维卡币的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并受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五行币”传销案

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宋密秋化名张健,设立了深圳云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推广五行币。根据媒体报道,五行币的发行总数为5亿枚,投资人可以通过五行币官网注册成为会员后获得相应数额的五行币。五行币的会员分为Y、S、M三个级别,Y、S、M三级会员分别需要缴纳注册费500元、2500元、5000元,分别可以获得500、2500、5000枚的五行币。会员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奖励,不同等级会员间的奖励不一致。

宋密秋向投资人承诺,在发行完5亿枚五行币后,投资人就可以在系统上交易五行币获利。但实际上项目方并未实际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截至2017年,该组织共发展28个省份19万余人,涉案金额6亿元。

最终,五行币的涉案主体的犯罪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并成为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活动之一。

(三)传销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1)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4)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

(5)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上述案例中,维卡币和五行币的涉案人员均要求投资人缴纳相应费用成为组织的会员,组织层级在3级以上,投资人通过发展人员获得相应的报酬,参与传销人数均在10万人以上,另外,涉案主体诱骗投资人参与传销,实际上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导致投资人的本金投入后无法收回,且涉案金额达到上亿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对参与方的启示

从2017年8月15日起,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就已经联合展开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最高检也强调,要坚决查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销犯罪活动。并提醒公众警惕六种形式的传销行为,包括:

(1)以招聘、介绍工作、谈朋友、国家扶持、国家工程、新型项目等名义,或通过捏造和歪曲领导讲话,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方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2)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专卖店、连锁销售、概念店、体验馆形式,出资购买区域加盟商的权利,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3)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消费返利”“免费互利”“免费购物”“循环消费”“网络资本运作”等暴富信息,引诱他人参与。

(4)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赠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5)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平台,利用微信、微商等方式,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的名义,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虚假信息,刺激他人加入。

(6)以“爱心互助”“慈善互助”“爱心资助贫困学子”“消费养老”等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或购买相关产品,鼓励发展会员并给予奖励。

而在实务当中,通过虚拟货币融资的项目方往往以下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1)要求投资者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换取虚拟货币;

(2)发展下级代理机构,如引进代投机构代为募集;

(3)参与对象为不特定公众。

在上述过程中,投资者的参与形式、项目方运营项目的模式和上述涉案主体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是否可归类于传销活动,则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投资者的回报形式是关键认定要素。

一方面,项目方应当谨慎发展下级代理机构,同时约束代理机构私自发展次级代理,不以其发展的投资人数量或投资人投资金额为收费依据;另一方面,确保项目按照规划目标正常运作,及时披露项目发展情况。

因此,面对虚拟货币的热潮,项目方和投资人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不要被巨大的升值空间所诱惑,尤其是发展下线、缴纳入会费等形式的投资模式很大程度上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并且,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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