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要“裸”到几成?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10月16日    【字体:

  网贷行业需要阳光,需要信息披露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披露哪些内容?“度”在哪里?值得思考和研究。就P2P网贷业务中披露信息的“度”得问题,飒姐跟大家说道说道,主要涉及“三个层次”和“一个疑问”。
 
  先说“三个层次”。
 
  一,借款人向投资人披露信息。《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在P2P促成的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业务有关的基本信息与财务状况。由此衍生出来的当然义务显然是借款人要如实披露自己身份、营业资格、营业场所、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信息。
 
  二,网贷平台向借贷双方披露信息。由于网络上空间的跨越性大,借贷双方在“天涯两处”,P2P平台在促成借贷合同成立时,应履行自己的审慎义务,在查明借贷双方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向借贷双方充分披露彼此的主要信息。
 
  三,网贷平台向监管层披露。P2P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与我国的金融安全,监管层势必需要第一手的资料来进行监控、调研、大数据建构,因此,P2P平台全面向监管层全面披露借贷双方的信息乃是必然之势。相信颇具前瞻的P2P平台已经开始构建自己的信息披露方案了。
 
  再谈“一个疑问”。
 
  即要不要向居间合同以外、借贷合同以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信息?飒姐认为,P2P平台可以选择披露,或不披露。P2P平台向第三人披露乃是为了自己进行商业宣传,可以提高自身透明度,给公众提供安全感(当然您也别披露过头,个人信息不能披露,要保护客户隐私);P2P平台不向公众披露也无所谓,一来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来就是特定人之间的事儿,没有必要让外人知道,二来P2P网贷的本质仍是民间借贷,法律没有规定对借贷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制度。所以,除法定义务外,适当“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可以的,也不必“全裸出镜”。
 

标签: 网贷 信息披露
 
0
零壹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