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之“行为监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9月11日    【字体: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迟迟没有下来,各路风声都在猜测具体细节,在作者看来与其挖空心思去想那个必然要来的死杠杠,不如看看金融监管对银行的监管如何,参照标杆,洞察监管“婆婆”们真正关心和在乎的是什么,以后监管的发展趋势如何。
 
  下面介绍,银行监管的不同层次和国外经验,对国内“类银行”机构和影子银行的监管有一定启发意义。
 
  本文部分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纪检委书记王华庆先生,在复旦大学的讲座为学习蓝本,总结归纳而成。
 
  首先,行为监管是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制定公平交易、犯欺诈误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充分信息披露、消费争端解决、反不正当竞争、弱势群体保护、广告行为、合同规范、债务催收等规定或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并对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总体情况定期组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
 
  其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不同。审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和要求等。
 
  再次,成功经验。澳大利亚采取“双峰”模式监管。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作为审慎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吸储机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组委行为监管机构,负责澳大利亚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健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次贷危机后,哈佛法学院教授Warren提出,基于公平和正义,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行为监管机构,制止金融机构的掠夺性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金融监管的路子一向比较特色,“一行三会”各司其责,互相牵扯,互相推诿,即便是按照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模式来,也可能会被架空。作者倒是认为,行为监管中的部分职能应该授权给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成立NGO,独立于各方利益,定期出具报告,制定完善的与司法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

标签: 监管
 
0
零壹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