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自首令,引发网贷行业兔死狐悲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9月23日    【字体:

  邯郸公检法联合下文,敦促客户经理十一前自首。
 
  记得上个月某论坛,一位网贷平台的COO把我拉到一边,偷偷地问,肖律师,如果老板跑路了,我们这些马仔也要判刑么?我回答,构成犯罪的,当然要处理。又问,如果判刑,定啥罪?答:刑法176条可能性大。再问,那怎么办?答:一,跟对老板。二,留存自己罪轻的证据。
 
  结合某群看到了邯郸公检法联合下文,敦促客户经理十一前自首一事,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首先,通告的出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公安局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人员处理意见的通告》: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追诉标准的,均为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上述人员凡能够在2014年9月30日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次,通告的法律渊源。邯郸公检法联合通告的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再次,对网贷行业“兔死狐悲”的影响。据河北当地某平台回复,业务未受大影响。作者观察了此事背景,系房地产一路狂泄引起的,房产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融资,偿还不能,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大面积爆发。这让作者想起了《经济观察报》上的一篇文章,榆林市也出现了大量非法集资案件,110多件,涉案金额119亿元,涉及群众2万多人,市长亲自挂帅“打非”领导小组专门处置非法集资问题。案件分类处理,资金投向实业的,如果实体经济依然存在,采取扶植办法,等恢复后给老百姓兑付;如果资金用于欺诈和挥霍,对行为人绳之以法。
 
  网贷行业是离着非法集资最近的行业之一,此次邯郸公检法机关的联合通告是一个警钟。参与非法集资案件的主犯当然会被制裁,那么,其他参与人员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当作共犯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作为“高危”职业关注刑事政策是明哲保身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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