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P2P的暧昧关系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9月18日    【字体:

  有记者朋友讲了一个故事,房地产公司现在亚历山大,抛出“零首付”策略,让购买房屋的客户先到P2P网络平台借款,再把钱款给房地产公司付首付,再进行下一步正常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折腾。(背后故事:实际上网贷平台上借给购房者的钱是房地产公司垫付的。)
 
  这个故事牵涉那些问题呢,且听一一分解。
 
  首先,房地产公司的动力。房地产公司此类行为的动机有两个:一是促进交易,毕竟现在房子太难卖,用这种方式做销售可以理解;二是通过控制网贷平台,收取利差或居间费,增加盈利点。监管机构明确企业不可以自融,那么通过合作或控制的方式运用互联网金融为自己的产业服务,是否可行,值得探讨。
 
  其次,零首付是否违法。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贷款。但是,此通知已被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人民银行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所废止。也就是说,零首付曾经是央行禁止的,现在涉嫌非法贷款。
 
  再次 ,企业向社会发放贷款的行为定性。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房地产企业通过P2P平台实际上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尘归尘,土归土,双方返还财物。
 
  最后,房地产与P2P暧昧的后果。房地产公司如是操作,可能助长了一批没有购买能力的人购房,虽然首付通过P2P信用贷获得,随后银行根据首付的发票给予按揭,等待一个月一个月地还款,结果,购房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都不强。怎么有点美国次贷危机前的意思?!过度开发人们的房屋购买能力,到底对经济是好是坏,各位看官自行评价吧。
 
  PS:近期房地产公司来咨询设立、购买P2P的不少,我问,你们弄个网贷做啥子,人家回答,专为自己服务。“自融”问题是网贷公司大忌,不仅是违法问题,而且涉嫌犯罪,具体罪名: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崩盘了,老板跑路,涉嫌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总之,是在法律红线外了。珍爱生命远离中国刑法,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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