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2.0之下的思考:金融终归监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郭大刚 日期:2014年09月10日    【字体:

  最近,有关网贷和众筹的监管的呼声日胜。从今年的众多报告的角度看,网贷的年度营业额上升50%不再是幻想,下半年如果可以奔逸幻想的话.....。随着规模的增长,单笔交易中值的上升,利率的下行,而标的的在区域、行业、规模等方面的聚集,使风险累积成为可能。投资者保护的压力就日渐沉重。虽然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讲,千亿级规模不过一个城商行的水平,根本无法导致系统性风险。但是,作为影子银行的第三种组成部分,同业规模企业高度聚集,高度依赖互联网,公众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导致社会影响巨大。监管如果不到位,很可能导致社会事件影响,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于同业发展、创新带来巨大的压力,风险也相应增大。这个阶段,监管,特别是坚持底线原则,有利于网贷行业的创新延续和规模发展。
 
  没有完美的市场,正如没有完美的政府。市场极端完美主义者,这对中国当前情况没有太多益处,亚当斯密承认看不见的手,也承认看得见的手,两者各行其道、并行不悖。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有非法集资就否认互联网金融,也不能因为政府监管会过度而否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关键是监管适度、市场自律。适度监管(底线思维),协调监管(企业,协会,政府等联动),但同时政府要意识到在无所不连的移联互联网时代,要有新思维,要创新监管,包括前几天谢平关于P2P的发言。协会自律监管,即监管服务外包。
 
  有的人认为:小微金融领域千头万绪,适合法治监管,市场自决。让行政力量来监管小微金融,在法治薄弱的情况下,监管往往变成过度干预,恐怕成本巨大,又很难得到好的结果。有些专家提出分层监管的思路,把小微金融交给地方政府。这种思路如果在法治薄弱的情况下实施,结果就是给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制造寻租空间,创造局部垄断利润,打击创新,加剧市场不公平而已。政府监管需要引入大量专业的中介服务,监管部门定标准  中介机构具体操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开!立法要代表民意,司法要独立有效率,行政要依法执政,如此而已。如果法治无力,行政过度,则市场失效,腐败横行。不同看法的地方仅仅在于,就金融监管来说,政府行政监管到底是需要加强,还是不需要加强。有部分群友希望加强政府行政监管,而我认为小微金融领域应该加强法治监管,减少行政干预。
 
  再次阐明:监管是为了市场规则公信公平,和创新并不矛盾,有利于创新,避免劣币驱逐良币。至于监管形式,需商榷。落地需同业努力,树立典范榜样,驱逐瑕疵不良。至于法,皆需平衡。真空,苍蝇不得活,蜜蜂也不得活。别把宽容当纵容。
 
  我们需要的是有前瞻性的立法,公平的司法,公正的执法,高效的行政,同时给金融创新留下更多的空间。
 
  我们现在急需一些市场中介机构,包括IT企业,能够开发一种识别软件或系统,对市场中不法或非法或可疑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风险预警,从而为正规的、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净化发展空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实,现在监管已经给大家留下的空间真是很大的。现在是一些打拳互联网金融名义的机构非法集资横行,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环境与空间,必须给予坚决的打击。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能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在与监管机构沟通、在构建社会公平竞争、在注重金融安全稳定上,确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这都是事实。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在了高速公路上,如果不注意金融安全稳定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是对整个行业发展是不利的。监管是为了给市场一个明确预期,靠市场自身解决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当然,目前中国监管部门的一些做法,以管代法、将监管等同于行政干预确让市场主体不满意。
 
  事事皆有智慧,何得三尺快刀切。
 
  人大是立法机构,立法得有执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去执行。光人大财经委有再大的权限又能捻几个钉。应该各司其职。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再完美的司法体制都是事后的,因此需要行政监管进行事前作业。我们需要的是有前瞻性的立法,公平的司法,公正的执法,高效的行政,同时给金融创新留下更多的空间。
 
  不能否认适度监管在创新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反对过度监管,以政代法。
 
  一切所谓“原教旨主义”几乎都是极端主义。市场是有缺陷的市场,政府是不完美的政府,这都是现实。对政府监管的负面认识太极端,如果政府真是过度干预,还能大大方方地干互联网金融吗?如果地方金融办真如你所说的过度干预,那还有存在的价值吗?现在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苍蝇太多,多得无人打击,最后的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应该客观地分析。
 
  金融终归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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