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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科创板首例“同股不同权”过会——问询及回复提要

卓纬 · 零壹财经 2020-01-03 14:59:05 阅读:1080

关键词:上交所公司法同股不同权特别表决权科创板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第27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刻得”)的首发上市申请。优刻得是科创板受理的首家同股不同权企业,也是科创板首家过会的同股不同权企业。 根据优刻得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记载,2019年3月17...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第27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刻得”)的首发上市申请。优刻得是科创板受理的首家同股不同权企业,也是科创板首家过会的同股不同权企业。

根据优刻得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记载,2019年3月17日,优刻得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 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 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 5 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 B 类股份。

科创板的设置,标志我国资本市场从法规范层面首次突破了同股同权的限制,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进行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梳理涉及“同股不同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的规定:




在上交所的问询函中针对“同股不同权”的特别表决权的设置进行了问询,以下对问询函关注的内容及其回复进行总结并摘记:

一、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内容及影响、是否做充分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由上述可知,设置“同股不同权”表决权差异安排需要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性股东权利的影响,并需要对上述表决权股份设置及特殊公司治理结构做充分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回复称,针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应部分披露。 针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人也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

二、上交所要求说明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了《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具体规定参见上述“同股不同权”法规范梳理。

发行人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设置特别表决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发行人为一家符合要求的科技创新企业;

2.发行人预计市值满足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要求。

发行人保荐机构出具《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说明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科技创新企业,同时出具《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发行人据此说明其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相应的要求,由此满足设置特殊表决权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发行人说明了其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程序及公司章程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并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主要内容和风险。

三、发行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运行时间较短,上交所关注该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关于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发行条件规定

十二条系关于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的相应规定。对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要求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首先说明其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稳定且有效,主要通过三个方面:

1.通过说明设置特别表决权前的最近两年内,三名实际控制人共同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发行人层面合计持股比例最高且一直处于控股地位,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决策一致,经发行人股东于《公司章程》中确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表明最近两年发行人持续且稳定由三名实控人共同控制,因此设置特别表决权,强化共同实控人对发行人的控制能力,系对此前发行人稳定、有效的控制关系的进一步加强;

2.设置特别表决权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规定于《公司章程》中,其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其他股东潜在调整现有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实操难度较大,由此佐证现有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具有实际层面的稳定性。

其次,发行人说明其符合十二条关于控制权和实控人的发行条件规定。主要通过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经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时间较短,但是该等特殊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且有效,也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关于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发行条件规定。

四、上交所要求对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逐条说明发行人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发行人说明:

1.设置表决权的股东大会程序合法;

2.持有人对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且得到了发行人全体股东的确认,对发行人持有权益的份额合计超过了《上市规则》所要求的10%的要求;

3.公司章程规定了每份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且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不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4.公司章程规定了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5.8、4.5.9的特别表决权的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由此,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

五、关注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首先通过两个方面说明三名共同实控人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必要性:

1.进一步稳固三名实控人的共同控制权是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行人说明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三名共同实控人分别承担了重要职务,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三名共同实控人对于公司的稳定及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进一步稳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的共同控制权是降低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再融资对共同控制权稀释影响的现实需要。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名共同实控人合计持有的股份进行了计算,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层面的持股比例相较发行前将有所下降。说明了本次特别表决权的引入系为了保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权,从而确保发行人在上市后不会因实际控制权在增发股份后减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保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由此证明了向三名共同实控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现实需要。

发行人进一步从三个方面说明了三名共同实控人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合理性:

1.特别表决权设置是尊重及承继共同控制权历史及现状的合理安排;

对三名共同实控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系对发行人从设立以来形成的稳定控制权的进一步承继与加强。

2.三名共同实控人是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合理人选;

三名共同实控人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对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了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系比其他股东更合理的人选。

3.特别表决权设置符合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长远利益最大化。

该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使得发行人 A 类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的创始及核心管理团队能够集中公司表决权,有利于维持和巩固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使发行人治理效率提升,能够更好地实现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战略的长远布局,支持公司作为科创企业的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的最大利益。

六、此前设置红筹架构时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开曼公司的特别表决权对应3份普通表决权比例,本次设置的特别表决权对应5份普通表决权比例,上交所要求说明本次比例高于此前开曼公司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1.原因:

优刻得(开曼)层面设置特别表决权后,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优刻得(开曼)层面合计持有 41.08%的股份,按照每 1 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 3 份普通表决权股份,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合计为 67.65%。该等安排增强了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公司决策及运行良好。

发行人决定终止红筹架构后,先后经历了多次增资,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中直接持有权益的份额合计降为发行人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26.8347%。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在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前提下,按照每 1 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 5 份普通表决权股份,三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上升为 64.71%。

因此,本次设置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优刻得(开曼)之前设置的表决权比例的原因,在于保持三名共同实控人所持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即 64.71%)基本保持与优刻得(开曼)历史上股东会层面表决权比例(即 67.65%)相似的比例,并承继优刻得(开曼)历史上存在特别表决权的比例安排。

2.合理性

如上所述,虽然本次设置的表决权比例(即 5:1)高于优刻得(开曼)之前设置的表决权比例(即 3:1),但三名实控人所持发行人表权的比例(即 64.71%)基本保持与优刻得(开曼)历史上股东会层面表决权比例(即67.65%)相似的比例安排,没有高于优刻得(开曼)历史上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特别表决权安排所取得表决权比例,该等安排承继了优刻得(开曼)历史上存在特别表决权的比例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具有合理性。

七、关注三名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要求结合间接持有载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情况、表决权行使机制,说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总共可行使的表决权比例

发行人披露了三名共同实控人通过五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2.8958%的情况,同时披露了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及三名实控人分别担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八、要求提供本次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根据发行人及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说明,除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就本次差异化表决进行安排外,发行人与其股东之间以及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未就本次差异化表决安排签订其他协议。

优刻得作为云服务行业独角兽拆解了红筹结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并开启了“同股不同权”的序幕。但科创板的设置是否能吸引更多的独角兽企业回归,“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合法性及实施机制能否经受时间的考验?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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