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之主要关注点分析
卓纬 · 零壹财经 2019-11-29 16:27:29 阅读:2992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的必要文件,本文主要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法律意见书中的主要关注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供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从业者参考。
一、信托文件是否具备必备条款
(一)相关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1、12、13、14条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上述规定,律师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信托文件是否具备上述必备条款发表意见。核查的方式主要是根据信托公司提供的文件对《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风险申明书》进行书面审查,核实是否具备相关内容。
二、信托计划当事人的资格
(一)受托人
1、相关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2、律师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受托人是否具备信托计划当事人的资格发表意见,核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审核受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查询专栏进行网络检索。
(二)委托人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9条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
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5条
五、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通常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阶段,投资人尚未确定,在此阶段,律师主要是对信托文件进行审核,核查其中关于合格投资人的约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若信托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投资人,则可通过投资人的金融资产总额、收入水平、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等来核查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三)受益人
1、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3条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2项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2、律师主要是对信托文件进行审核,核查其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保管
(一)相关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律师需要核查发行文件中信托财产的范围并且对是否具备保管人以及保管人是否稳健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四、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大会及信息披露
(一)相关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3条第11项、34、36、38、41至46条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三)更换受托人;(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二)律师需要根据上述规定逐项核查信托文件中受益人大会以及信息披露的约定是否有满足上述约定,但是不得存在与上述约定不符的情况。
五、本信托计划设立的实质条件
(一)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可具体参考上文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二)信托期限、信托计划类型
1、相关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4项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4条
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2、律师主要是对信托文件进行审核,核查其中关于信托期限、信托计划类型的约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三)信托资金的具体运用
1、相关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5项、26条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2、律师主要是对信托文件中信托资金运用的约定进行核查,对于能够确定具体项目的,还需要核查信托资金是否能够向该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如信托资金是否用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是否用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项目建设、是否用于投资违规增加政府隐形债务的项目(如除扶贫或棚改项目之外的不合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
(四)信托受益权、信托报酬
1、相关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6、7项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2、律师主要是对信托文件进行审核,核查其中关于信托受益权、信托报酬的约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本文作者为杨斌、蒋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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