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区块链发币,私募是合法的吗?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8-16 14:24:10 阅读:1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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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历过浮浮沉沉的老朋友,他在美国,我在中国,但我们共同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全球发展。他向我提出四个小问题,希望我公开作答。虽然飒姐有美国法学院的硕士学位,但我必须说,俺是中国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十年来多为中国法律的实践,因此,只能从中国内地法律来解释问题。(尽量结合美国、日本的一些学术成果)
问题一
如果区块链项目不公募,只是以功能性token内部流动,这样应该是合法的。但如果用户将通证上到交易所,项目方完全不管市值,你怎么看?中国法律容忍度有多大?
答:首先您的问题是假设,我也以假设的前提作答。区块链项目如果发起功能性token内部流动,而不到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严谨持有人到交易所交易),则我国境内法律可以容忍。
目前的实际情况多为,区块链项目设立新加坡基金会,搭建海外架构,在发币问题上,采取了首次售卖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私募机构售卖给不同的C端客户,在一些省市出现了二级、三级分销商,有重大法律纠纷隐患。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知道,token一旦被以故意或放任地形式进入海外交易所,则token不再是所谓的“功能性”通证,而质变为:金融产品,供大众炒作。既然是供炒作的金融产品,价格的跌宕起伏在所难免,一旦出现价值大幅度缩水,目前有些币已缩水90%+,易引发用户情绪崩溃,从而带来各类风险。
即便是项目方完全不管市值,这种放任自家币被炒作的行为,也很难被法律容忍。更何况上交易所后,几乎没有项目方不在乎币值,大家的手似乎都伸得很长。
最后,2017年9月4日代币发行公告,已经明确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即便是做种种掩饰,我国“穿透式”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的实质考察,也会把事情的本质看清楚。
问题二
币改中有很多实际问题,在做好KYC和AMI的基础上,业务在国内,token发放在国内,用户交易变现在海外,有法律风险吗?新加坡基金会作为运营主体,但实际运营在国内团队,国内团队如何工作才是合法的?
答:第1小问题,与前述问题一的逻辑一样,答案是有法律风险。非法的事情,就算有国际身份,还是非法的。
新加坡基金会为表面的运营主体,实际上在国内有真实的运营团队,这种做法是:掩耳盗铃。之所以,飒姐认为在境内进行币改有原罪,就是因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其实,在日本行政法中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负面评价)
我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3、4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目前国内,从事将地产、知识产权、物权进行币改,实质上与ABS无异,甚至还有一些支付结算功能,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仅把名义上的运营团队放在海外,实际上的运营团队放在境内,骗不了司法机关,还是会按照非法经营来处理。
之所以还没有大量的项目被处置,是因为目前网络金融风险正在出清,主要焦点还没有转移到链圈和币圈里来,加之,社会现在对新事物有一定宽容度,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但希望大家不要减损整个社会对区块链技术的好感和认同度,否则,万劫不复。
问题三
前段时间EOS账户被仲裁后,没收了账户里的EOS。请问,如果账户所有人不服,现实世界里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答:中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国内外主体的“诉权”,当然可以到法院起诉,但能否胜诉要看证据情况。
社区内的仲裁,是基于共识机制下,类似于“多边合同”,如果某个人的行为触犯到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对手方或者条款指向的权利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这是“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商法同样遵循。
如果出现纠纷,可以根据约定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起诉,至于到哪个机构,要看共识机制里有没有将“准据法”、“约定管辖”提前说明,如果飒姐参与制定规则,会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将准据法和管辖权约定在适宜的地区或仲裁庭。
问题四
目前,很多项目对区块链的某一部分机制或代码进行专利申请,请问其他公司如果做出类似功能,在什么情况下不侵权?对于以社区方式管理的项目,甚至非营利性项目,侵权会如何处理?
答:您怎么知道,我们团队刚接了一个专利侵权案,哈哈,涉及中美两个团队,具体我们签署了保密协议,不详述。
专利申请的工作,从来没有停止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获得优势(含经济优势),从而激励其进一步投入研发,取得更高技术成就。但是,专利也确实会阻止后来者的脚步,这是人类IP制度的选择。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达到一定的高度,不可能因为社区管理、非营利就放你一马。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会容忍在先权利的存在。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前,已经开始使用相同专利技术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但是,区块链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看到的技术成果都是各个团队的集体结晶,各自专利和know-how交织在一起,overlap重叠,此时,进行专利诉讼难度极高,根据不同国家的保护规则(成文法看法条规定,案例法看案例抽取的rules),也许在A国家构成侵权,在C国家不构成侵权。
但有一个道理,全世界通用,偷来的钱送给孤儿院难道就是合法的吗?不以是否营利和公益,为判断技术侵权与否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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