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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证券法对监管区块链ICO有何借鉴意义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7-07-18 08:31:48 阅读:24209

关键词:ICO融资证券法金融风险

(文/肖飒)上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领导指出“有风险未发现是失职,发现风险未及时提示和处置是渎职”。 区块链ICO市场火爆,参与人员良莠不齐,风险初露端倪,对区块链ICO的监管和规制,也许不远了。 如果说ICO是币圈的IPO,咱们就来看看IPO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

(文/肖飒)上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领导指出“有风险未发现是失职,发现风险未及时提示和处置是渎职”。

区块链ICO市场火爆,参与人员良莠不齐,风险初露端倪,对区块链ICO的监管和规制,也许不远了。

如果说ICO是币圈的IPO,咱们就来看看IPO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ICO有没有借鉴意义。

飒姐研读了2014年8月修订的新版证券法,发现有些原则和管理办法值得借鉴,特撰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1、立法目的复合,值得ICO借鉴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包括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如果规制区块链ICO,也应当考虑复合性立法目的,重点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想强调,规制ICO不仅要监管其发行环节,还要监管其后续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问题。

毕竟,ICO的发行不是“圈币”,而是一种投资,投资人对其投资的项目运作和情况有“知情权”,也可以根据约定随时撤出投资。

2、区块链ICO有没有可能直接归入《证券法》规制

“凡事皆有可能”,证券法一直酝酿大改,主要是对于“证券”二字的外延规定非常狭窄,该法规制的行为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但从全世界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的“证券”范围很广,即:等额分份,向社会公众发行,带来收益的凭证。

如此一来,很多国家的证监会实际上是一国金融的实权部门,不置评。

既然我国证券法允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债券归属证券法规制,那么,区块链ICO如果通过“监管沙盒”或者金融创新试点后,可否参照使用证券法的原则和规定呢?

也许,有可能。

3、“公开发行”有一定之规

之所以,市场和监管机构对区块链ICO保持高度关注,主要还是担心涉及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引发局部金融稳定事件。

如果没有公开发行,也许区块链ICO的风险可以降低一半。

那么,什么是“公开发行”证券呢?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请注意,如果我们在封闭的小范围内发行,要将人数控制下来,虽然证券法规定了200人的限制,真实法律风险是150人,详见刑法第176条的司法解释。

因此,我们建议,区块链ICO的每期发行不超过150人,但是,我们不能确保一旦发案,司法机关不会将每期单独计算,有可能会持续累积计算人数。

4、“再ICO”的限制条件

ICO后,如有再次融资需求或后续项目,是否还能再ICO呢?

我们可以参照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换成咱们ICO的语言就是,上次一次ICO发的币,都没有人认购或认购不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如果在区块链ICO中出现违约,欺诈等情形,或者单方承诺投资人的条件未能实现,则不允许再次发行ICO)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改变资金用途,是大忌。如果在区块链ICO中,未经全体投资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募集币的使用方向,会被认定为欺诈,甚至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5、持续信息公开,不能停

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就是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ICO信息披露也建议采取这个描述,尤其是误导性陈述,有些ICO项目对于预期夸大宣传,对项目发起人的学历背景等断章取义,误导广大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应当予以约束。

建议ICO项目,也出具信息披露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充分披露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涉及项目的重大诉讼事项、已经发行的币变动情况、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简介、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对ICO的新币价格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必须即时披露。

借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大事件是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ICO语境下,专注于“联盟链”改经营策略为:专注于某集团内部私链。)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拿着投资人的币换来的钱,对外做重大投资,比如买房)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与海外某大型资本合作,共同开发后续项目)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ICO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结果借款人跑了,项目公司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入不敷出)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监管沙盒”金融创新试点被撤销;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人事地震,即时汇报)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大额新币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重影响新币价格走势,必须即时汇报给全体投资人)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重大诉讼,都必须向投资人汇报)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单位或董监高涉嫌犯罪的,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话说如今的刑法实践,多数都会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管机关认为的其他影响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事项)


6、内幕信息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既然有币有价格,就有被炒作的可能。

不公平的炒作,往往有内幕交易或者掌握了未公开信息。

这就要求发行ICO的主体,严格自律,做好内控,防止内鬼外放消息,造成币值震荡,甚至私下交易影响其他投资人利益。

我们相信,新币也会出现二级市场,大家以市场上能接受的价格进行交换或者买卖,正如我们看到的比特币等大跳水,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各类电子货币的价格不稳定,就会有人趁机落井下石,造成投资人血本无归。

飒姐不禁想起多年前办理过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传递敏感信息的手段和方式可以很隐蔽,但造成的市场波动很大,多少股民就此“被韭菜”,ICO的新币或许也有这么一天,一点细微的市场消息,就能让币的价格大幅度变化。

建议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毕竟“币”本身是一般等价物,投机炒作确实比较便利。

最后,我们建议对区块链ICO的监管,还可以延伸到各币的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含境内外)这样才能形成“闭环”,更全面的监督管理区块链ICO的全周期。

后记:ICO监管的脚步,近了,更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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