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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盘点 | 我国已有73起征信处罚,罚金累计超778万元……

孙爽 · 零壹财经 2017-04-11 10:38:38 阅读:9218

关键词:信用报告处罚征信监管

  前阵子,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因违反征信规定被罚39万元一事引发了大量关注,这并非唯一一起征信违规事件。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业违规事件的处理接至少有73起(详见附录),累计罚款金额达778万元,还有3家企业征信机构被注销了备案资质。   一、受罚机构违反...
 
前阵子,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因违反征信规定被罚39万元一事引发了大量关注,这并非唯一一起征信违规事件。据零壹财经不完全统计,目前人民银行对征信业违规事件的处理接至少有73起(详见附录),累计罚款金额达778万元,还有3家企业征信机构被注销了备案资质。
 
一、受罚机构违反了什么规定? 

47起被明确指出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有14起被指明违反了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1]; 

17起被明确指出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3起被指明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 

二、被处罚的都是什么机构? 

绝大多数受罚机构是银行(55起),还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起)、企业征信机构(4起)、小贷公司(4起)、消费金融公司(1起)和汽车金融公司(1起)。
 
三、处罚方式有哪些? 

绝大部分是罚款(单起金额从1万元到40万元不等,总计罚款金额为778万元); 
有3起是注销备案,被注销备案的公司是博昌征信有限公司、华夏信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望洲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备案原因皆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实质开展征信相关业务,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我国个人征信监管实行牌照制,企业征信监管实行备案制)。

[1]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3] 有多起处罚事项没有指明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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