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外资互金平台如何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谭鸿 · 零壹财经 2016-11-14 10:59:49 阅读:9836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关于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话题热议不断。我们在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外资背景的企业客户想要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些企业通常由外商独资设立或中外合资设立,在本文中我们简称为“外资互金企业”。
提及开展互联网业务,就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至于应取得何种许可证,本文不再展开讨论,具体可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我们将重点分析外资互金企业在国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存在相关限制,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流程与内资企业有所区别,具体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说明外资互金企业在国内从事互金行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
据《管理规定》要求,外资互金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遵循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互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出资比例限制
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行业,根据《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但近年来,我国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股权比例限制有所放宽,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需取得EDI证)”的外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已完全放开,但若同时经营其他类增值电信业务,如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取得ICP证),则外资比例仍受50%的最高外资比例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互金企业的外方投资比例超过50%,则不符合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法定条件(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调整外方投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不高于50%的出资比例要求是“最终”,意味着在认定外资互金企业的外方出资比例时需要追溯到企业的最终投资人。因此,作为外资互金企业想要直接申请或者通过股权并购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如ICP证)都绕不过《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出资比例的穿透核查。
3.其他条件
外资互金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除此之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
1)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6)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三、申请与审核材料
四、未按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后果
若外资互金企业在未获取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便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关闭网站。
若外资互金企业出资比例不符合要求,或未经批准从事跨境电信业务,轻则罚款,若逾期仍不改正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海外资本的频频青睐,监管政策也日趋明确与严格,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一定要重视合规问题。
作者简介:
谭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主要创始人,原中伦文德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商业模式构建、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法律风险诊断、合同起草与审核、金融争议解决、法律尽职调查等。
李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核、法律尽职调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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