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证监会举起大刀砍向了股权众筹?不是那么回事儿
金融魅丽 · 零壹财经 2015-08-08 09:41:28 阅读:750
今晚饭点儿,小编被一则新闻吓得差点没把刚放进嘴里的饭喷在墙上:“证监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
纳尼?小编文化少,第一反应是:证监会的大刀已经向股权众筹的头上砍去了?而且很多人看起来也跟小编一样,至少如约而至的段子手们是这样:看证监会迎风一刀斩,才知道央妈的好,支付们应该庆幸。
惊魂之后才发现,证监会说和这标题理解的,压根不是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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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这事儿跟国务院没啥关系!原文是这么表述: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呵呵,所谓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就是证监会自己么?标题党害死人啊!
最重要的是,这事儿是不是意味着,证监会要“掐死”当下正如火如荼的股权众筹行业?小编拙见,证监会本意恰恰与此相反,此举是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利好。(我不是五毛党,我是纯洁的媒体人。)
证监会要干什么?
证监会的原文标题是: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也就是说,证监会这是要对股权众筹进行一次检查,而非直接将股权众筹一刀切。检查什么呢?
证监会说了,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也就是说,证监会想要检查的,应该是那些违规的股权众筹平台。
证监会什么意思?
实际上,这其中包含了两个意思:
第一,央妈说的跟现实的股权众筹有差别。
央妈《指导意见》的措辞:“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也就是说,央妈规定的是所谓公募的股权众筹。
但现在还不让做,只是未来股权众筹的方向而已。而现在世面上的所谓股权众筹,大多都是私募的股权众筹。
想要成为公募股权众筹,恐怕日后不仅要央行批复、证监会批复,也可能还会上报国务院。毕竟向大众众筹如此风险较高的产品,把关是得严格些。
第二,虽然细则没正式出来,就别以为没有规矩,如果敢超过200人,小心你们的命根子。
公募和私募这有啥区别呢?
简而言之就是,公募的股权众筹可以没有人数上限地向大众众筹,而私募股权众筹,则有最多200个筹款人的人数上限。而且不能够公开去做宣传,只能向特定的人群进行众筹。
也就是说,如果现在私募股权众筹的平台在众筹的人数上超过了200人,就涉嫌违规,甚至是非法集资了。看起来这也是证监会此次要严查的方向之一。
有业内人士说,虽然说是私募股权众筹,但是也有不少平台趁着细则还没出来,就想冒把险:万一以后放开了呢?即便放不开,也抓不到我的小辫子,谁让细则没出来。而此次证监会的刀,恐怕就是要指向这些不规范的平台的胸口了。
证监会为什么要查?
当然,肃清违规,保证市场秩序不用多说了。
还有一个可能性,有业内人士就猜测,此举就是要摸清现在股权众筹行业的家底和发展的真实情况,以便日后股权众筹相关细则的制定及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证监会发布的股权众筹的征求意见稿,全称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里面并不囊括央行所言“公开小额的股权融资活动”。
可预期的是,公募股权众筹却是当下股权众筹发展的未来。但究竟怎么去发展,有何种门槛等问题,仍需要监管部门给出细则。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根据《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日前,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我会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
(二)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三、检查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实施主体
此次检查由各证监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五、检查要求
(一)做好检查准备。各证监局应当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商等部门,分析本辖区股权融资平台运行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二)实施专项检查。各证监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参考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留存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检查总结及后续处置。检查结束后,各证监局要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请各证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加强股权融资平台监管的建议等内容。2015年9月15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扎实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各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主动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证监局应当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号)等文件的要求。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各证监局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选派足够数量的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参与检查。检查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报告会私募部。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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