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客”有监督权和提前收款权,你造吗?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10月20日    【字体:

  网贷平台涉及的法律问题盘根错节,各类三方合同、注册服务协议、声明、说明、办法、流程、授权委托书纷繁复杂,细细审来,中国网贷平台的法律关系核心只有三个:借贷关系、居间关系、担保(类担保)关系。今天先谈一下,借贷关系。
 
  首先,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在网贷平台的法律关系中占有基础性作用。P2P所嫁接的两端就是借款人(资金需求方)和贷款人(网贷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需求资金方与网贷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电子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电子合同算不算书面形式,如果不算,合同是否成立。根据电子签名法之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电子合同可以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符合合同法对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要求。
 
  再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履行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是合同签署后就当然生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当网贷投资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发出借款时,双方的借款合同才生效。根据合同法六十二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地与履行地可能是两个不同的地点。当然从网贷第三方的角度看,一般两者是重合的,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但,这将引发管辖问题,比如借款合同或三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地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市A区法院。但实际上合同履行地是网络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在地上海市B区。那么,管辖约定条款将不能继续适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将争议管辖约定在XX仲裁委员会。以避开电子合同、数据交换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最后,“网贷客”的监督权及提前收款权。经常听到投资人抱怨,钱一旦充值到平台划给借款项目方,就入泥牛入海杳无音讯,直到有一天还钱或跑路。其实,我国法律给予贷款人监督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借贷关系是网贷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平台应充分掌握借款合同的实质,厘清合同生效和履行的时间地点。贷款人(网贷客)可以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自己的监督权实现方式,如安排若干时间节点到现场考察,由借款项目方定期提供还款来源的动态说明。一旦发现重大隐患,投资人可以行使提前收款权,在事情尚未演变成逾期之前即可安全撤出。
 
  当然,我们建议由投资人中的资深人士配合专业人员处理提前收款权,否则,贷款企业经常惶惶不可终日,影响其正常经营,对整个网贷环境不利。毕竟借款人是托起行业发展的水。话尽于此,恳请平台在增加贷后信息披露和动态跟踪方面下点功夫,满足客户真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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