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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公安部“利刃出鞘”,剑指何种证券犯罪?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3-06-06 13:23:43 阅读:3892

关键词:企业上市注册制犯罪融资证券交易所

作者 | 肖飒lawyer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5月31日,公安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全力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
作者 | 肖飒lawyer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5月31日,公安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全力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利保护投资者利益。飒姐团队作为长期实践于各类证券犯罪的一线法律团队,今天主要对该通知中“重点打击范围”的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全面注册制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减轻
 
“全面”,即是指将注册制涵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及首次发行、再次发行股票融资的行为均实行注册制。而所谓“注册制”(Registration),即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无误地递交证券主管机关,并申请注册。满足规定的上市条件后,无需证监会发审委核准就可上市,其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

全面注册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质量要求的放松,事实上,注册制的实施仅仅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的门槛,进而鼓励公司和企业上市发行,最终由市场决定其发行的价值。因此,这属于对于市场准入制度的调整。可以预见,在该制度下,必将有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因此,为了避免乱象发生,监管机关反而会加强对上市发行的公司的监管,进而能够充分发挥全面注册制的优势,刺激市场繁荣。故而,实质上,监管机关将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执法态势,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责任也随之加重,这也是为什么本次公安部会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这便是强调监管的重要性。因而,未来的趋势,应当是以更加精密完备的监管体系为基础,在前端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在中端加强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联动,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
 

重点打击范围
 
1.欺诈发行

通知要求,对欺诈发行证券犯罪,坚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特别是要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打击力度。

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对本罪进行重点修订,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示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组织、指使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严重情形发生的,也可以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其次,如果欺诈发行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所面临的刑期从五年以下调整到了五年以上,而对于个人及单位判处的罚金金额,也从原来的募集资金的1%-5%上调到了20%-100%。同时新《证券法》第181条还对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罚款。

除了刑事责任和行政罚款之外,欺诈发行的行为还有可能面临强制退市的后果。就在5月31日晚,*ST紫晶、*ST泽达均发布公告称,当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上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回溯至今年4月,证监会对上述两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这也是科创板出现的首批退市公司,被看做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的标志性事件。此事件也体现出监管层对证券发行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飒姐团队提示各位上市公司从业者,莫要将全面注册制带来的便利用于虚构上市信息,必须要认识到欺诈发行是一条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通知要求,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要坚持“零容忍”从严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6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作出了重要修订:第一,大幅提高了法定刑,由原本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了十年有期徒刑。第二,扩大了责任主体,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纳入了责任主体,并且如果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时采取双罚制。第三,取消了原有的20万元罚金上限。除了《刑法》中对该罪进行了修订,2022年6月4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则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该罪经过几次修订后,在行刑共治的强监管模式下逐渐苏醒,成为资本市场犯罪的的主要罪名之一。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通知要求,对中介机构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要加强线索发现、移送和侦办,做到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第29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介机构负有独立的核查和验证的义务,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验证,承担好把关责任。

中介机构在核查的过程中,对于配合上市公司提供、出具虚假文件和信息具有较大的便利。根据今年3月证监会公布的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共有9起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案件,其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多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其违法方式包括未勤勉尽责、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若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串通共谋故意造假,则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违规披露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中介机构还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作为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要求审慎执业,认真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职责,避免触及刑律。

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通知要求,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要坚持快查快侦快处,依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中,第一次明确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该罪的本质就是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的利益向个人或者其他单位输送。其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手段多样化,通过复杂的资金流转、股权控制方式掩饰与关联公司的不正当交易、违规提供担保、无偿提供资金等。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通知要求,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要依法打击组织者及相关中介。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证券市场中一种较为有效的集资手段,能够为企业筹集更多社会剩余、闲散资金。但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则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投资者资金的大量损失,也容易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除了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行者也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罪名。

6.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

通知要求,要结合注册下新情况,依法打击诈骗国家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利用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虚拟盘”等诈骗犯罪,要在重拳打击的同时,不断提升预警拦截能力,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体系,切实增强投资者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

写在最后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实行,必将迎来“企业上市潮”。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各种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轻则面临上市计划泡汤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重则面临刑事处罚。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示各位资本市场的老友,务必要对金融证券保持一颗敬畏之心,规范各种上市准备行为,万不可掉以轻心踩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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