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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深度解读网络小贷新规

第一消费金融 · 零壹财经 2020-11-03 09:51:01 阅读:2723

关键词:助贷网络小贷新规联合贷金融监管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小贷的命运,当然要靠自我奋斗,但其作为金融特许经营行业的一个细分,现在到了考量监管进程的重大关口。未来很多人的命运,从今天发布的这份网络小贷新规就注定了,离场还是下重注都是一种选...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小贷的命运,当然要靠自我奋斗,但其作为金融特许经营行业的一个细分,现在到了考量监管进程的重大关口。未来很多人的命运,从今天发布的这份网络小贷新规就注定了,离场还是下重注都是一种选择,自然也会有截然不同的结局。

一位业内人士分享网络小贷新规时就四个字,“蚂蚁凉了。”现在到了贷款领域诸君参照此政策反躬自省的思考时间。

第一消费金融接下来提炼了以下点来做一些分享,想到哪里就说到哪里,水平有限,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一、数次强调网络小贷不得跨区域经营。

新规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众所周知的是,按照在贷余额重庆是网络小贷第一大省,按照批复数量重庆则是网络小贷第二大省。但是,有的公司只是为了利用重庆出台的利益自身的政策拿牌照,实际开展业务则放在资源丰厚的一线城市。未来这一块为了合规考量,网络小贷持有方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因为监管倘若不要求属地经营,则会出现发牌照的不清楚拿牌照的在做啥,而持牌的所属实际经营地也不知道拿牌照的在做啥,陷入谁都不能有效监管的局面,埋下风险的种子。

二、继续强调持牌。

新规称,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有鉴于P2P搞出来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监管重拳打击向特不定群众募集资金的P2P。P2P正在迈向全军覆没。第一消费金融在第一遍读网络小贷新规时,感觉网络小贷要步P2P后尘了。很多P2P后面寄希望于靠着资产端继续混,将资金端寄希望于持牌资金方,但是现在监管现在开始下重拳管制资产端。要求没有牌照不得放贷。如果细读网络小贷新规会发现,这张牌照的性价比已经极低了。参考P2P及其信徒从业者的结局,如果不打算坐牢或者获利薪资什么的被追回,第一消费金融建议网络小贷从业者明日起离开此一行业。

三、对控股股东要求提高。

新规指出,控股股东须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

纳税须从税务方面调取证据的话,这个是真金白.银的钱不可能作假的。按照这个规定,第一消费金融随意选取了一些平台为例,控股股东是否达标是存疑的,比如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问题缠身,其第一大股东重庆力帆已经沦为“老赖”,生存且有问题,哪里顾得上纳税!

四、股权限售。

伴随贷款行业风起云涌,近年来网络小贷牌照的股权交易也是暗流涌动。新规规定,要求控股股东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这就使得各个平台不同路数拿到手中的网络小贷牌照5年内很难转手出去,这比公司IPO后的限售期限还长。

也许一些存量网络小贷牌照拥有者会想,不让我转让股权,自身又没有兴趣和能力做网络小贷,大不了就把牌照搁置在这里不做贷款业务。但是这条路是走不通的,网络小贷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停止正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6个月以上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股权限售这条规定,监管的意志可能是除非你是抱着搞好网络小贷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心拿牌照,否则你拿了牌照也会予以注销。

五、放贷线上平台持股要求5%以上和与小贷注册地在同一省。

网络小贷新规规定,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举个例子,中国最大的民间借贷公司蚂蚁金服旗下产品借呗、花呗的运营主体是注册在重庆的两家网络小贷,这两家网络小贷的发展现金贷借呗的流量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支付宝,而消费贷花呗的流量主要依靠阿里的淘宝、天猫及其它阿里系线上线下平台。要求网络小贷注册地和互联网平台在一个省,这就使得阿里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把淘宝、天猫和支付宝从浙江迁移到重庆,要么注销借呗、花呗目前在重庆的两家网络小贷,彻底放弃这两家网络小贷公司。

六、注册资本要求大幅提高。

网络小贷新规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消费金融尚未更新此前独家发布数次的网络小贷牌照名单,因此无法给出具体多少家达到此一水平的。但是这里可以举例说明让大家有个认知,比如蚂蚁金服旗下借呗所属的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明显属于跨省在经营,但其注册资本目前只有40亿元不合规。

七、杠杆倍数5倍

网络小贷新规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市场上很多网络小贷的杠杆倍数长期是处于不合规状态,其中引起过巨大质疑并绵延至今的是蚂蚁金服旗下的借呗、花呗,此前仅数十亿元注册资本是如何撬动万亿级别资金的!另外,第一消费金融此前看到的材料显示,重庆地方金融监管出示给平安的网络小贷的检查说明是该公司杠杆倍数为十多倍,超过商业银行获得的特权。

求仁得仁,又何怨!马云在外滩金融大会上狂怼监管,在享有不合规的杠杆倍数放贷的特权敛财多年后,他不懂感恩,接下来准备接受痛苦的合规整改。第一消费金融认为按照网络小贷新规,蚂蚁金服无法完成整改,大概率蚂蚁金服这家民间借贷公司的第一大收入来源会受到巨大影响,财路被断。当营收和净利润伴随着放贷收入断崖下滑后,一家民间借贷公司的2.1万亿市值还撑得住吗,记得当年趣店上市时500亿美元市值也是没稳住几天。

八、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限制

网络小贷新规称,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这一条主要利空对象为平安这样的做房贷的平台。平安的网络小贷是用来做房贷的,比如重庆的那家。这条规定出来以后,平安如果要给借款人大额授信就会面临不合规的问题。

九、给助贷和联合贷继续上紧箍咒

网络小贷新规强调,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近期,第一消费金融的独家监管信息突发!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业内有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分享称,该文件对股份制银行与蚂蚁旗下小贷合作影响很大。

网络小贷新规让这张牌照真正变成残废的地方则是这一条,“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依然以典型代表蚂蚁为例,这家公司的人在外滩大会上称98%的资金由持牌银行、信托等等提供。网络小贷新规显然认为98%都由非网络小贷牌照持有者提供是不恰当的,应该不得超过70%的部分由非网络小贷牌照持有者提供。

这就意味着,蚂蚁以后放出去100块钱,自己得出不少于30块钱,然后让合作伙伴出不多于70块钱。假设蚂蚁要放出去1万亿的资金,自己得手头有3000亿的资金。在这条规定之下,市场第一能打的借呗和花呗从此没落,市场第一梯队原来是蚂蚁和微众,以后第一梯队将只剩微众独孤求败。一直在放贷杠杆倍数上享有法外特权的蚂蚁金服第一大股东马云在外滩大会狂怼巴塞尔协议的时候,没想到监管会以这么狠的政策断其财路吧!

十、限制巨头获取的牌照数量

网络小贷新规称,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据第一消费金融了解,目前的放贷巨头如蚂蚁、京东和平安等等,持有网络小贷牌照数量都是3张或以上。上述规定逼迫这些平台必须注销一部分牌照才能合规。

十一、消费者保护

网络小贷新规称,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的文章点名批评花呗,称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郭武平指出,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

到今天为止,央行主管的报纸《金融时报》连续发布三篇谈金融监管,称金融科技巨头的垄断暴利和逃避监管等等问题。晚上,监管发布消息称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这类信号近期极为频繁,综合以上第一消费金融提炼的十一点,读者诸君应该可以看出来这份网络小贷新规是针对某一家公司的。遗憾的是,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一个细分领域的覆灭,谁也没想到是一家头部平台狂怼监管给怼没了的——这就像人的一生,来的时候不由自主,去的时候往往也是。

无论如何,人生道路坎坷烂漫,第一消费金融长相陪伴。最重要的是,第一消费金融永远不会狂怼监管,即便狂怼监管也只会祸及自身,各位读者还是安全的。嘿嘿!

以下为政策原文: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业务准入
 
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第七条【准入条件】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金融相关从业经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互联网平台、业务系统及技术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措施;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控股股东】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
 
(四)具有明确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该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互联网平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
 
(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属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条【注册资本】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二)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并在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依法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发行债券;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外融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限制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金额】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联合贷款】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征信系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系统,也可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登记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国网络小额贷款有关登记系统对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金额、区域、借款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且在登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以内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禁止业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治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履职意识,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风控、运营、财务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在公司注册地办公。
 
第二十条【股权管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第二十二条【业务系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收贷、咨询和投诉等业务可通过该业务系统实现线上操作;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反欺诈系统、风险识别机制、风险监测手段、风险处置措施等,评定和防控客户信用风险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内生数据信息;
 
(三)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健运行和各类信息安全;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产品发布平台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
 
(二)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
 
(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以内对原披露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保护】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制定管理制度】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报表报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重大风险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尤其是跨区域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资质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停止正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6个月以上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通过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履职登记,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三十一条【自律管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自愿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自律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经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构责任】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人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处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管责任】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溯及力】本办法施行前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审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第四十条【数量关系】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项】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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