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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区块链技术开源之苦:没有回报怎么办?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5-24 15:39:00 阅读:11818

关键词:公链区块链技术应用

文 | 肖飒 原标题:且慢,留下“买链”财..... 最近,来约饭的朋友提问,某技术团队开发一公链,另一波技术团队在其开源的链上开发智能合约,竟然一炮而红,在海外募集了不少比特币和ETH,公链开发团队询问,是否能从中分一杯羹? 1.新旧之争 我们遇到的案例中,新钱与...

文 | 肖飒
原标题:且慢,留下“买链”财.....

最近,来约饭的朋友提问,某技术团队开发一公链,另一波技术团队在其开源的链上开发智能合约,竟然一炮而红,在海外募集了不少比特币和ETH,公链开发团队询问,是否能从中分一杯羹?

1.新旧之争

我们遇到的案例中,新钱与旧钱之争已经有立案的情况;但新技术团队与旧技术团队之争还没看到谁跑到公安机关立案。

其实吧,人性都是“不患寡,而患不均”,有人发了财,还是基于我的底层技术,凭啥我不能分一点,有这种想法不足为奇。

但是,要想分得一杯羹,就必须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必须要找得到具体法律依据进行赔偿或追索呀。我们认为,对于原告最不利的一点是你的技术是开源技术,在最初的约定中并未将未来收益纳入其中,相当于你开了一家菜市场,为了人气招揽菜商,因为一开始说是免费入驻,人家菜商赚了钱,自然就白白拿走了。

所以,作为区块链开源技术的开发者,要想有凭据地分得收益,最好合理运用专利申请:如果有申请专利的计划,需要了解该开源许可证对于专利的申请、专利权的行使是否有所规定。如果没有申请专利的计划,则要关注开源软件的代码是否存在侵犯非受许可证限制的第三方专利的风险。

与开源技术相对的是“保密技术”,也就是我们说的“商业秘密”,如果你的技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可以起诉使用你商业秘密的人,获得赔偿。然而,商业秘密具有三个法律特性: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经济利益;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缺一不可,三者是&and的关系。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保密技术的使用者也要当心了。

2.如何解决?

“先小人,后君子”,老话说的对。

既然以太坊之后,智能合约已经广泛应用,公链的开发团队便可以在“创世”之初就把在本链上进行研发要交付某种对价(可以是代币、可以是工作量、可以是新项目使用权等)作为一种共识机制,请脑补:纳税。

有朋友可能会比较担心,在区块链的世界,传统合同法能承认大家的事先约定吗?请不要小瞧法律的力量,合同从来不仅仅是纸质版合同,也不一定是书面合同,甚至可以不用说出来,举个例子:你到7-11买矿泉水,啥都不用说,你拿着水,把2块钱给人家,谁也不拦着你就走吧。这就是一个合同完成了,且执行完毕。

所以,区块链的世界,执行就对了,不是非要有文字描述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捐赠模式

对于已经出现类似问题的“链东”(借用币东的说法),可以在社区跟各个团队沟通,鼓励大家采取捐赠的方式回馈老技术团队。

提供开源技术,从法律上讲,不能因为使用了该技术就强制其缴费或给予回报,但是,我们可以从道义上,号召大家对创始团队给予捐赠支持,包括代币、发币、新项目使用权等,以维护链上生态。

当然,我们知道以太坊也许不一样,因为大家已经在各种智能合约创建中赚到盆满钵满,并在精神上达到某种满足。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有些国内的小团队,尽其所能研发出来某项技术,花了不少钱维护这条链(尤其是自己不敢发币圈钱),别人在链上获得了巨大收益,他们的心理落差是巨大的,这也并不公平。

4.小结

技术开源没有错,但要承担可能没有回报的痛苦。可以将共识机制锁定在链的发展过程中,每个人取用别人的技术,都要付出代价,正如缴税。目前已有纠纷,原告败诉的几率较高,建议被告对原告进行部分捐赠,以平衡利益,防止产生非理性维权事件。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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