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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上海网贷监管细则“点中”了谁?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7-06-02 08:12:39 阅读:8752

关键词:互金信用中介监管网贷风险

文/肖飒 举国欢庆六一儿童节之际,上海市金融办放出大招《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网贷监管细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繁多的“金融明珠”,其网贷监管细则的推出,必然影响一方互金企业发展。 注册地主义 ...

文/肖飒

举国欢庆六一儿童节之际,上海市金融办放出大招《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网贷监管细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繁多的“金融明珠”,其网贷监管细则的推出,必然影响一方互金企业发展。

注册地主义

与北京148条一样,我们相信未来其他省市的网贷细则都会采取“注册地主义”。

凡是在本辖区内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都要适用本地细则。当然,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出台的相应文件属于全国性文件,各地企业只要从事网络借贷业务都必须遵从。

这也体现了“中央+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虽然此条规定在原则性规定中,但应当注意这是网络借贷业务保持“纯度”的重要保障。

P2P网贷平台是单纯的信息中介,依赖匹配“出借人的资金”和 “借款人的需求”为己任,不能参与到借贷法律关系中去。不得为信息流双方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尤其是不能增信。

增信的负面效果显著,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中国金融消费者容易被类金融机构的宣传攻势,特别是“保本保息”、“风险保证金”等诱惑,误认为网络借贷就是购买货币基金或存款,当遭遇风险时扛不住risk,直接进入dangerous的境地,引发群体事件,威胁地方安全稳定。

婆婆众多,且有序

飒姐曾经吐槽过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婆婆太多,此番也不例外。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各个机关都有相应的负责权限和内容。

曾有一家网贷平台的风控总监说,自己的办公桌前面贴了一张大表格,定时定点向不同机构(监管机关+自律组织+前述合作外部机构)提供自家各种要求不一的数据,很是辛苦。

好在上海网贷实施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那就是各区政府,再仔细想想,基本可以判断是各区监管部门。

备案管理,内容丰富

备案流程及公示:

1.网贷平台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2. 区监管部门审核通关后,在指定媒体(网站)公示一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请注意,这一个月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时候,严防竞争对手趁机“反操作”,飒姐建议监管机关给予被公示对象申诉路径和期限,防止误伤;

3.公示期满后,区监管部门呈报市金融办;

4. 市金融办征询上海银监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公示。


新设网贷机构的备案:

1.填写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内控制度等;

4.经营发展战略规划(请注意,我们建议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引导方向);

5.股东资料(个人股东需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记录);

6.董、监、高资料(含无犯罪记录,飒姐个人反对,因为某些过失犯罪不宜影响一位金融人才就业);

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8.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此处,没有要求提供什么文件或者有何种格式,建议明示,不要让从业机构猜;

9. 合规经营承诺书,请金融消费者不要以此作为投资依据

(下节详述);


10.本市网安出具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此回执的取得需要时间成本,请申请企业提前考量;

11.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协议复印件,给各类电子证据存储机构带来了广泛客源,但请注意: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普通消费者是否可以从存证中心“不经过平台同意”即可拿到证据,也许不能;

12. 律所法律意见书,建议同行谨慎出具,涉众企业风险敞口大;

13.其他文件。


已有网贷机构的备案,“新13条”后,再加6项:

1. 说明运营情况、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逾期及整改情况;

2.公司信用报告;

3.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律所出具合规经营法律意见;

5.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会计报表;

6.其他文件,这叫“保底条款”,预防网贷行业风云骤变时,以备不时之需。


合规承诺书

飒姐第一次见如此规模宏大的合规经营承诺书,我理解监管机构的善良初衷,但如此以来反而给“后盾法”—刑法的判断带来了问题。

一般而言,在网贷平台涉嫌的犯罪中,通常对决策层具有集资诈骗的行为,执行层是不知晓的,遂,不承担集资诈骗动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如果采取“机构+持股5%的股东+董监高”共同签章确认的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八成是要把如上全体当作“共犯”来处置,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打击面过大。

恳请相关制定规则的领导同志,三思!

法律意见书+会计审计意见

飒姐认真阅读了上海市此番要求,着实细致,作为中介机构,律师和会计师是客观中立的,深入企业内部如此详实地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很难做到。

大型律师行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恐怕会避之不及,中小型中介机构可能会成为意见发表的主力,就我们了解的市场价格,很难支撑全面对客户做细致逐项结论性意见,毕竟中介机构最大的成本是“人的时间”。

所以,个人建议简化意见书,打消利用中介机构遏制从业机构“作恶”的管理思路,毕竟“我们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客户适当性原则

客户分为两类:出借人和借款人。

出借人,就是我们常提到的消费者,一如既往采取“适当性”筛选,无可厚非,但请注意,风险承受能力等指标,没有相应的原则性标准,建议网贷监管细则给出指导;

借款人,我们不认为“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应该出现在此次网贷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

我国的金融涉及本身就是多层次市场,满足不同用户的融资需求。

如果限定“谁是适当的借款人”“谁是不适当的借款人”,意味着政府的手在干预市场的选择,以往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做“长尾”客户。

那么,如今互联网金融也要抛弃金字塔底的客户么,当然不是。

让市场去筛选,去发挥作用,对于“资信情况”没有必要要求过于严格,毕竟,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撤销备案登记

有人说这一节写来“木有用”,有违法乱纪的情况,早就把老板绳之以法,相关人员逮捕处理了,企业自始就是为犯罪目的而设立的,当然法律不能认可其合法地位,主动消灭。

这种理解是谬误。

之所以设立撤销备案登记,是给监管机构一个“主动处理”的抓手。

一旦发现辖区内机构从事不法行为,可以主动撤销备案,而不是被动等待刑事案件漫长的司法程序,一年半之后,公司老板被判有罪,才能着手处理。

因为,一个人在未经过公正审判获得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然而,行政机关不能等那么久,必须提高行政效率。

结语

以上,便是飒姐对于《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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