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监管细则下的网贷机构小而精之路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7-03-24 11:04:16 阅读:7504
3月22日,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整改要求》”),终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的“模糊性”条文做了明确的解释,既让“迷茫”的网贷机构尽早找到方向,也让广大投资人“擦亮”眼睛,让投资安全无忧。
《整改要求》主要分为八个部分,共148条,详细地结合《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文对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情形进行说明,下面笔者主要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内容进行梳理分析。
一、公司基本情况
《整改要求》明确规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要保持一致、在经营范围中要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此外,就是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应尽义务
(1)制定并严格执行对出借人、借款人资格、融资等真实情况的审核制度。
(2)制定并严格执行防范欺诈规章制度。
(3)对投资人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对其知悉情况留痕。
(4)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信息。
(5)进行客户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并保存客户及交易资料。
三、自融、自担保
(1)不得为自身融资。
(2)关联方的融资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3)不得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
(4)不得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或挪用出借人资金。
(5)不得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6)不得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及通过关联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7)不得设立债权回购条款等隐性担保行为。
四、项目合规
(1)禁止对于借款人借款期限拆分成多个短期(或多个短期配成长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
(2)不得通过股东、高管发放贷款。
(3)不得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错配。
(4)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
(5)不得对接典当行、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6)不得开展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业务、金融交易所业务。
(7)不得将借款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房地产配资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融资。
(8)不得进行校园网络借贷业务。
(9)建立资金存管且自有资金和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独立。
五、信息科技系统风险管理
(1)平台需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2)开展信息系统等级备案和等级测试。
六、宣传
(1)不得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以“理财产品”名义宣传推介。
(2)各方签订借贷合同而非理财协议。
(3)不得对收益前景、用于和银行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率等金融产品进行对比,误导出借人。
尽管本《整改要求》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平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监管要求下的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更加趋于“精细化”,小而精对平台未必是坏事。但愿平台挨得过监管整改的隆冬,尽快迎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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