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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P2P整改手册(三):债权转让模式到底死了没?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6-09-01 10:28:23 阅读:8597

关键词:互金网贷

随着8月24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P2P行业风起云涌,资本大鳄开始进一步加大投入,此时谁整改到位,谁就有机会卡位成功。合规合法是稳定发展的基石,诸位稳住。 16.P2P更纯洁了 根据办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放贷,不得期限错配,不得发售和...

随着8月24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P2P行业风起云涌,资本大鳄开始进一步加大投入,此时谁整改到位,谁就有机会卡位成功。合规合法是稳定发展的基石,诸位稳住。

16.P2P更纯洁了

根据办法规定,网贷平台不得放贷,不得期限错配,不得发售和代销金融产品。放贷的问题,等《放贷人条例》正式下发后会有更准确的定义,目前为止互联网小贷是一个不错的风口。期限错配问题,是严令禁止的,容易引发诈骗类刑事风险,请特别小心。发售和代销理财产品问题,跟互联网资管平台有重合的地方,因为互联网资管尚未形成气候,很有可能被认为是P2P的一种,这就容易产生误伤,基本处理原则是:分辨清楚自己的定位,按照定位寻找法律支持。至于有网友留言咨询交易所份额、信托份额等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在P2P平台不可,在其他平台也许可行。

17.债权转让模式到底死了没?

由于债权转让模式是很多互金平台产品线的基础,从上到下对此非常谨慎,本次办法中对于债权转让模式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了“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也就是说像XX计划(好坏债权混搭的资产包)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但办法没有禁止“为增加流动性”而进行的“一对一转让”。而业内普遍使用的“X信模式”,办法未予评价,从监管思路上讲,债权转让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但从法律角度讲,着实没有触及刑法,只是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对于债权转让的初始合同的效力有质疑,合同本身存在法律瑕疵,多次转让可能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一串合同效力问题。

18.不宜狭义解释第十条第九款

平台禁止行为中列明了,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一条在实务中将有效防止投资公司、线下民间借贷等幻化成网络版,防止已经积怨颇深的影子银行将风险传递到互联网上引发更大风险。当然,对于合规平台而言,第九款有例外情况,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合作方的资质和性质,作为配合一方,平台是否可以兼顾此类业务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等待实践中出现更多创新模式,我们再一一分析。

19.宣传站将打出新高度

办法对于网贷平台的宣传做了严格限制。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看似平淡无奇的藐视,实则暗礁林立。由于平台不是借款人,所有上网信息都是借款人提供的,如果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都会拖累平台,这就是风控团队的作用,采取大数据或人工方法核实信息真实性和动态监控是命门。另外,对于收益前景,这是需要平台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给出客观评价,还要求出借人充分理解并具有相应承受能力。至于“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这一条主要震慑平台及其合作方不要试图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穿破底线,害人害己。

20.P2P能混搭股权众筹吗?

不能。

21.借款人在不合规平台借钱,好事还是坏事?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怪事,最盼着平台出事的不是对手,而是自家的借款人。甚至出现了借款人作为“朝阳群众”举报的事情。理由也不难理解,反正钱拿到了,平台有问题了,就不还钱呗,拖一天算一天,最好平台的人都判刑,这钱还能多用两年。监管层的眼睛也是雪亮的,办法中禁止借款人明知平台不合规还进行交易,否则责任自负。我们认为各地方监管机构制定细则时,可以对借款人的罚则列举的更为细致明确,震慑借款人不要以身试法。

22.小额分散、余额上限

为防范信贷集中风险(请注意上峰还是自觉不自觉地把P2P当类金融机构考量了),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限的法律渊源,很有可能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个人20、法人100),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文件中有明确记载,不赘述。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借款总余额和借款总额还是有很大不同,“余额”意味着可以反复多次借贷,请自行脑补“信用卡”,相当于社会给了每个自然人和企业一张信用卡,自然人是同一家P2P给20万总额,如果每家都给20万,那就不超过5家P2P;法人是同一家P2P最多给满100万,如果每家给满100万,那就不超过5家。当然,根据征信情况和借款用途等因素,每家P2P给到个人和企业的“借贷额度”不一定达到上限。

23.整改中最花钱的一项是啥?

除却隐形花费,明项花费中最多的属IT安全改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真实世界里,起码各色黑客不定时攻击能顶得住,这就还要求人力、物力、财力。

24.合同留存和证据提供

请法务朋友们注意,合同留存时间是: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并非签署之日起,所以要有足够的存储空间管理合同。国家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会做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电子合同保存备份工作需要细致管理。结合网贷平台被要求有争议解决途径,法务部门还将面临争议调解的工作,调解不成一方起诉时,应当及时提供电子合同和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不应当有所偏向或隐瞒。

25.站岗资金的孳息归谁?

对于站岗资金的孳息问题,为了赢得更多“投资人”,平台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给予出借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理解民事行为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有约定从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平台利润越来越薄,想取得这部分收益,可以与出借人商量,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平台,法律不反对。

26.定期评估数字认证机构

之前各家平台不是太重视这块内容,认为对接上数字认证机构就万事大吉了,办法给了平台一个义务,那就是协助借贷双方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认证安全可靠且具有独立性。角色需要转变,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定时提醒平台来评估,确保每份电子合同的法律证明效力。

27.平台经营不善倒闭后,合同找谁要?

平台倒闭,不影响借贷合同法律效力。办法中,也将借贷资金不列入清算财产。我们在实务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到底证明事实真相的合同从哪里取得?由于我们看到的平台倒闭常常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出现,目前为止合同问题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平台电脑中找到并封存的,但如果只是有民事纠纷,合同如何调取确实是个难题。我们建议行业协会勇敢承担起这个责任,将倒闭或暂停业务的平台上借贷合同封存备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后记:整改是个系统工程,选择从何处入手是关键,统筹协调,张弛有度,咬住青山不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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