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Uber与P2P牵手,看跨界混搭风险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5年06月04日    【字体:

  全球首家P2P平台Zopa最近宣布与Uber(优步)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Uber司机发放专门购车贷款,让Uber司机们高高兴兴得开着自家车去拉客。这一新兴业务模式的开拓,进一步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玩法,飒姐都有想去英国当一把Uber司机的念头了。
 
  Zopa到底怎么玩的?
 
  该模式中,Zopa作为中介方,出借方是平台合作的机构投资者,借款方是Uber的司机。对于借款方,Zopa设定了一个“合格借款人的标准”,即年龄20岁以上,三个月以上uber司机经验,英国居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以从Zopa平台获得年化利率6.9%起(根据驾驶员信用水平调整),期限3-4年,最高额度22000英镑的贷款。通过审核的借款人便可以从uber的合作伙伴英国经销商ToyotaJemca那里挑选一辆新车,获得车辆的使用权之后,贷款者就能上路成为一名uber的司机,用工作收入还贷。贷款还清前,司机都是所购车辆的“保有人”和使用者,贷款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会移交给他们,当然司机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提前还款。Zopa表示,实质上该模式是投资人发放抵押贷款(新购车辆为抵押物)的一种新模式。
 
  “洋模式”水土不服?
 
  由于两国法系不同,可参照的抵质押法律或案例不同,不能简单套用外国商业模式。该模式中Uber司机要以新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借款,可借款当时作为抵押标的的车辆并未确定且不归于Uber司机所有,那只能理解为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是在Uber司机购买车辆后签订的,而模式中又提到只有在贷款还清之后Uber司机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难道英国法规定只要是保有物就就可以设定抵押了吗?在根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中国的专车等服务公司,当然可以和互金平台合作,但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
 
  我国汽车金融有专门文件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此条可以看出普通机构投资者通过P2P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发放借款在我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Zopa的出借人由平台合作的机构投资者担任是否适用我国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机构投资者的性质。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因此,如若P2P平台开展贷款购车中介业务,在出借人一方可与汽车金融公司或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当然,出借人一方为自然人也受法律保护。
 
  第二
 
  合同有效性值得商榷。Zopa与Uber合作模式中,出借人通过平台将借款借给Uber司机,司机以未取得所有权将来在借款偿还完之前也无法取得所有权的汽车与出借方签订抵押合同,该模式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无法确保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我国构建此模式时,必须确保借款人从第三方购买汽车之时便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如此才能保证借款人无权处分下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此模式的前提是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时标的物是确定的,也即借款人所有购买什么品牌什么型号的车辆是确定的,否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9条第三项的规定,抵押合同会由于缺乏明确合同标的这一合同必备要素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模式风险在哪里?
 
  Zopa与Uber合作的前提在于司机的信用程度足够高(个人诚信度高),司机能够完整地履行合同。如果司机在拿到借款之后,并未将借款用于购车,则由于司机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导致借款时出借人与司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从而借款人的抵押借款变成了信用借款,因此(司机)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在此模式中尤为突出。需要注意的是,司机的信用是由其服务的公司提供的,在司机违约时,其服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也是需要探讨或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的内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飒姐倒是想到一个妙招(未经全面法律论证,不能做投资参考):出借人可先与汽车售卖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汽车售卖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汽车作为还款的抵押;然后经过出借人同意,汽车售卖方可与司机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汽车售卖方将汽车交于司机使用,司机对汽车售卖方承担债务;最后,汽车售卖方将债权转让给出借方,通知司机向出借人还款即可,如此可在较大程度上规避司机的违约风险。

标签: P2P 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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