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等风来”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11月27日    【字体:

  昨晚股权众筹监管和试点的会议精神吹出风来,北京商报的叶主编来电,我们深入讨论了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合后续查阅法条和案例,现阐述飒姐进一步的观点。
 
  首先,“会议精神”要点总结。根据网络各版本综合总结如下:一是鼓励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用类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的方式监管;二是鼓励行业自律,在证券协会设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三是对股权众筹平台设立备案制度和项目报备系统;四是未来在非公开发行基础上,进行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试点;五是将会有针对股权众筹类报价系统推出,为股权众筹后创业企业服务;六是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和平台管理制度。
 
  其次,互联网销售处“灰色地带”。股权众筹如参照私募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监管,主要是基于控制平台法律风险(含投资人损失程度和范围限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请注意,私募基金不允许在互联网上向公众进行宣传。股权众筹如果过早开始走“公募”的路子,是否也将趟过违法的河流,比如,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再次,支持合格投资人制度。在民间金融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某些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不能达到心理预期,造成较大投资损失,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甚至出现轻生念头。所以,投资人拥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是有必要的。根据股权众筹的项目各有不同,不宜制定具体“起投点”,但应考察合格投资人的家庭总收入、三年平均年薪等内容。
 
  最后,报价系统阳光定价。股权众筹的重要难点是流动性问题,我们在法律实践中遭遇非上市公司股权买卖纠纷,比比皆是。出台针对股权众筹企业的报价系统,可将创业企业发展的脉络清晰、实时、相对公平地反映出来,有利于增加流动性。当然,这也为创业类企业走向上市提供了良好基础。我们在帮助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常对企业历史上的不合规、灰色行为很为难,要花费很多精力、策略去处理。如果初创企业一开始就在阳光下运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上市成本和司法成本,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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