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白皮书》选载7:国内众筹的法律问题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4月18日    【字体:

《众筹白皮书》选载7:众筹的法律问题

  (由零壹财经、零壹数据合作完成的《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4月初正式出版,这是国内第一本众筹行业研究专著,本文为该书内容选载。“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暨《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发布会”拟于4月25日举行,本次论坛作为众筹项目,已于日前同步登陆国内两大众筹平台,详情点击此处。)  
 
  国内众筹面临的可能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点: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前者主要针对商品众筹,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为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我国的商品众筹平台大多采用"预售"形式对众筹程序进行规范。众筹项目上线后,项目发起人的支持请求与回报承诺构成要约,该要约向不特定对象发出,一旦支持者接受该要约并支付了资金,他将获得一份商品预购订单,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形成商品购买合同关系。
 
  在上述过程中,支持者向项目发起人的资金转移发生在项目上线之后,即先有特定的"预售"商品,才有"预购"行为,事前没有资金池,众筹平台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其次,平台以"订单"的形式明确了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订单"作为合同受《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规范与约束,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明确。众筹平台在此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可类比于网络购物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并无特别之处。目前需要亟需规范的,是众筹平台在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的交易关系中所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包括信息保护职责、审查职责与纠纷处理机制等。
 
  2011年4月,商务部发布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这一规范,连同之前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电子商务模式的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均缺乏强制性,作用并不显著。因而从法律层面,众筹平台的地位、职责不清晰,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尤其是众筹经常兼具捐助和资助的性质,风险远远大于一般的商品"预购"。在日前刚刚启动的电子商务立法中,是否需要考虑众筹的这一特殊性质,给出针对性的规范与规定,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商品众筹平台遇到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在于沉淀资金的管理与规范。在项目支持期结束之前,支持者的"预购"资金大多沉淀在平台内部;按照某些平台的规定,项目成功筹资之后,支持者的"预购"资金也会按期发放给项目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沉淀资金。如何保证平台不挪用这些沉淀资金,或者规范平台对沉淀资金的使用,确定资金的受益权,同样是一个需要在立法层面考虑的问题。
 
  在股权众筹方面,我国的部分平台也通过线上+线下的两阶段模式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平台首先展示项目的股权转让与融资额信息,吸引感兴趣的投资者。在意向投资人与意向投资金额达到预期后,所有的活动转入线下,意向投资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股权投资操作。
 
  根据这种两段式流程,众筹平台主要承担线励金融创新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之间做出合理折中。
 
  部分平台亦会承担资金交割职责,与商品众筹类似,只要资金的流动在项目披露之后,平台不事先归拢资金,不存在资金池,就减少了投资人风险和金融诈骗风险。平台在股权众筹中的首要职责应体现于项目信息核实,保证融资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防止企业通过欺骗性、夸大性宣传误导意向投资人,或故意隐瞒对本企业不利的信息。从法律层面,应防止众筹平台与融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乃至平台的"自融"行为。
 
  无论众筹平台通过何种方式力图实现合规经营,众筹的高风险性都不容重视。商品众筹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的商品预售,股权投资更是包含高度不确定性,二者都需要进行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并强化风险警示。
 
  尤其对于股权众筹,是否需要建立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部分平台作了一定尝试,例如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审核、认证,限定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金额等;再如通过领投人制度,由领投人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代行投资人职责;甚至领投人与所有跟投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这些措施的效果值得深入观察和评估,与此伴随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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