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年以来对金融改革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虽然采用了现代的信息技术,但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政府不会有特别的立法规定。
她建议,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只能是信息中介,而本质是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有信用中介功能得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按照规则办事。
“信息中介要把融资双方的信息充分揭示出来,由二者做出选择,最关键是要有征信和信用评估,遵守监管底线。”
吴晓灵称,对于做信息中介的互联网企业不发监管牌照,只颁发普通的企业牌照即可,有利于客户对资金行为负责,学会风险自担,对于信用中介则要颁发金融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