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只能做信息中介?

来源:金评媒 作者:肖飒 余英杰 李碧珍 日期:2015年02月27日    【字体: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只能做信息中介?

  目前监管层的监管倾向是要求平台只做信息平台,不能成为信用平台,包括不能自担,不能触碰资金,期限不能错配,不可拆标等。但据我们实际了解,如果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很多平台都已犯规,考虑到实际情况和规范平台风险,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不能触碰资金,这点应严守。尽快将存管模式转变为托管模式,严格监控资金流向,这是防止不良平台假借P2P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是不能自担,这点应适度放开。理由如下:第一,P2P平台不可能完全做到无任何信用背书的情况。目前投资人之所以选择某个平台,并非基于其推介项目优质,而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这客观上使平台具有了信用平台的功能。实际上从红岭创投平台偿付投资人1亿投资款事项已经看出,平台选择最后兜底是平台赖以生存的根本。第二,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实际中收效不大。平台选择与担保公司合作有三个主要原因:1.与担保公司合作,即不触犯自担红线,又为投资人增信。但实际上担保公司并无足够的实力来承担担保责任,很多情况仅是给投资人以安慰;2.实际业务操作方便,例如,借款人以实物抵押进行借款,实践中,是不可能将实物抵押给投资人,只能寻找一中介来完成交易,有的平台自身作为担保中介,这明显触犯自担红线,但大多数都会和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向投资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再以反担保的方式将实物抵押给担保公司。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全没有必要以自担红线阻止平台作为担保中介,否则只是徒增平台成本(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费率),并无实质性意义。3.担保公司向平台推荐项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能自担的红线,在理论上可以自洽,但其在很大程度上已脱离实际和增加平台运营成本,建议在未来监管中对此能做出区分。
 
  三是不可期限错配和拆标。理论上讲,点对点的交易可以达到无期限错配,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实际操作中也能满足一些项目的要求,但是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融合的过程中,如果坚守此原则,会导致很多创新无法在合规的情况下完成,例如,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因为融资租赁债权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债权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均有其特点,这些特征与互联网金融有着内在的冲突,如果不在这中间进行处理,例如拆标,在实际操作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建议监管机构能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对于拆标和期限错配予以适度的宽容,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四是明确何为信息中介。笔者认为信息中介即信息的传递者,其所负的责任仅为传递信息的真实性,但遵循这个原理,那么平台和平台之间的差距在哪里?据笔者的观察和实际接触,平台和平台的差别,主要还是其所推荐项目的差别,这个差别意味着平台所掌握资源和风控水平的差别,而风控水平的差别就意味着平台是对项目未来做了一定的判断,这个判断之所以让投资人信任,本身就有信用的因素在其中,这点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可以提供的。笔者建议,在监管政策中,可以对何为信息中介予以解释,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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