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给P2P老板的一封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5年02月26日    【字体:

自从写了《给网贷投资人的一封信》,平台老板们说飒姐偏心。为公平对待诸位,也给P2P平台老板们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本文针对长期以来,网贷平台老板及工作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做简要回复。
 
  第一,如何吸引和维护投资人
 
  1、投资人知情权问题
 
  凡事“以诚相待”,把自家项目或“结构化产品”清清爽爽地写清楚,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一般来说,披露越透明,信息中介平台担负法律责任就越少。在保护项目方隐私权基础上,让渡部分权利给广大投资人,以达到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需要智慧。
 
  2、“回报率”问题
 
  我们发现网贷投资人愈发理性,“回报率”已经一再调整下降。但相较于市面上其他理财方式,P2P给出的回报率基本上算最高,有些新平台为聚拢人气,给出年化二十以上的收益,且不说这样的收益率上不了,某搜索引擎的推广广告,在司法领域也不一定过关。飒姐认为网贷回报率不宜超过司法领域的黄线---“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各地经侦部门会对平台警觉并引发监管机关的关注。
 
  3、“介绍客源的回报”问题
 
  尤其对于加盟模式P2P平台和线下团队为主的平台,应当特别注意,利益传导不得超过三层,否则,工商部门会请你喝茶,问问是否听说过一个名词叫“传销”,是否知道有个罪名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资金门槛设置”问题
 
  在不同场合我们都在追问网贷平台是否设置投资人偏好问卷、是否风险提示到位、是否有资金门槛设置,大家异口同声:有。请不要再自欺欺人,认真设置投资门槛,放任更多投资人把棺材本全部放在自家平台简直是引火自焚(对一线销售人员应当培训,不得引诱投资人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呼吁分散投资,理性投资,当然这需要各级协会和政府的倡议和引导。
 
  第二,危机处理策略
 
  1、记住一条“千万别跑”
 
  跑了也没用,飒姐今年处理了不少海外老案回国事件,其实无须纠结,早晚都会被逮回来。实际情况是目前根本跑不出去,如今的police可不是当年的police,这些年吸收了大量技术人才,侦破手段陡升。勇敢面对问题,化解矛盾才是上策。
 
  2、制定平台健康检测系统
 
  曾经见过国内前几大网贷平台的自我运营检测系统,将兑付高峰及峰值计算清楚,提前打出富余量,动态实时监控平台运营问题,出现端倪及时处理。此方法值得鼓励和推广,事先预警比事后解决更靠谱。
 
  3、制定紧急事件预案
 
  黑天鹅事件谁都避免不了,我们知道医院和重要设施都有“常备”充电设施。对,平台也应该有。预案首先应当解决投资人与平台的重大矛盾:钱谁还?是否去经侦报案?根据各家经济实力和经营理念,垫付、非刚兑、风险保证金、债转股计划、联合追债计划等等。实务中,我们遇到的太多,不一一列举。
 
  第三,平台法律风险规避
 
  1、选择合法合规商业模式
 
  这一点看似简单,其实最难。资金池模式在很多平台身上还有影子,某些平台甚至赤裸裸晒出来。当真是无知者无畏,不知道铁窗的滋味,改天飒姐带大家去秦城看看,那个城堡很坚固。与各类传统金融产品嫁接、结构化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1+1”,有时候,添加的顺序和合同条款的设置都将决定一个商业模式是否合法、合规及符合监管趋势。
 
  2、网贷平台的三大法律关系
 
  以常规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网贷平台为例,网贷平台的主法律关系有:借贷关系、居间关系、担保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借贷,这是P2P的基础。但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居间,这表明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僭越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将走向危险境地。担保关系属于锦上添花,但实务经验告诉我们,这其实是最危险的法律关系。担保公司不靠谱(特别注意平台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签署与履行),导致的平台事件已然触目惊心。
 
  3、政策鼓励与司法打压
 
  重庆对P2P注册的态度以及该直辖市一把手对互联网金融的观点,可窥见一斑。诚然,目前从上到下多数地区和层面的领导是鼓励和欢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这并不能表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都应当被容忍。相较于行政权的开放,司法权必然是持重的,也就意味着司法的保守和滞后。虽然现阶段“疑罪从无”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但是,面对涉众型案件,老百姓的血汗钱付之东流,中国传统的优势强法,当然是:刑法。从飒姐经手的案子来看,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为互联网金融案件的主流,还夹带一部分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出现。
 
  创新值得鼓励,平等值得倡导,金融民主值得践行,但是一切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认为恶法非法,请想办法影响立法。一切皆有可能,就怕你不去做。
 

  祝福大家,羊年万事如意!

标签: P2P
 
0
零壹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