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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那些“贷”来的生活,摇摇欲坠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3-10-11 14:06:07 阅读:3995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网贷贷款超前消费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从外卖软件到出行软件,从视频软件再到办公软件,尽管它们功能各异,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能贷款。与传统贷款渠道相比,这类基于App的贷款往往宣称“门槛低、审核简单、放款快”,吸引了不少年轻用户,即使你不想贷款,也有可能不小心点进某个...
作者 | 肖飒团队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从外卖软件到出行软件,从视频软件再到办公软件,尽管它们功能各异,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能贷款。与传统贷款渠道相比,这类基于App的贷款往往宣称“门槛低、审核简单、放款快”,吸引了不少年轻用户,即使你不想贷款,也有可能不小心点进某个按钮“被套路”。飒姐团队已经遇到了不少“被套路”的年轻人,事实上,这种App可谓风险不少,无论是对运营方还是用户都需要警惕,今天就来聊一聊App网贷背后的风险。
 
01
App诱导式网贷可能暗藏哪些风险?
 
针对网贷市场的种种乱象,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早在2022年就发布了《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中就提出了网贷平台所存在的诸如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等行为。
 
结合实践,网贷如果在营销过程中存在着混淆、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的行为,将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例如部分App在用户开通贷款功能后,将贷款支付作为默认付款选项,且未做充分的还款提醒,造成消费者贷款逾期。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网购平台若设置默认信用支付的方式,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支付方式的选择和类别,以及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和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等,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利用技术手段、格式条款强制交易,这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关于“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合意缺位的情况下,倘若运营方擅自将款项付至用户的账户中,相较于借款,二者更可能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用户仅负有返还本金的责任,无需对利息与期限担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的网贷还可能存在着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的行为,比如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使得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置于极大风险。例如,网络平台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有些对外宣称快速放款的App背后,是对个人信息的大量索取。多数开通贷款服务或入口的App需要读取用户通讯录,并需要一直读取用户位置信息。类似的条款包括“平台将收集您的通讯录/和您的亲戚朋友及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当贷款逾期时,平台有权向合作单位,以及您的亲戚朋友、联系人披露您的违约信息(含贷款逾期信息)”。这些行为无疑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该法第五条】、明确性和相关性原则【该法第六条】、最小必要原则【该法第六条】等)相背道而驰。
 
02
如何避坑App花式放贷?
 
那么如何才能避坑呢?飒姐团队多年经验总结了如下要点。

首先,消费者要提高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随意签字授权。其次,消费者应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除此以外,合法的网贷平台应该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消费者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查询平台的备案情况。最后,正规的网贷平台都会对借贷者的年龄、个人征信、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进行合理的风控审核。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仅凭身份证3分钟即可放款或贷款利率过低,那很有可能是贷款骗局。
 
03
针对借款功能的App的合规建议
 
另外,对于具有类似功能的App并非就是完全无法合规了,还是有合规的渠道的。

首先,App业务合规必须以平台合法经营为前提,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广告宣传时,也应注避免广告宣传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客户信息安全方面,根据《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在客户端软件App上架之前,应当办理App备案。其次,借款功能的App平台应按照与App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有关的指引,核查并完善App《隐私政策》、《用户协议》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后台处理规则以及前端设置。比如,以字体加粗、标星号、颜色等方式显著标识敏感信息类型,明示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除此以外,App应参照《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在最小必要范围内收集处理个人金融信息、并在收集处理前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最后,对于设置了借款功能的平台经营者,其须以显著方式标记平台内经营主体及平台经营者身份,并于交易环节及业务流程中设置相应提示。若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提供借款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所作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为其自营业务,APP平台经营者可能最终承担借款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04
写在最后
 
针对互联网平台花式诱导贷款行为,相关监管措施已陆续出台或正在酝酿中。如2020年年底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等等。

飒姐团队认为,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除了加强监管措施对消费者的保护外,有关机关还应倡导行业自律,引导相关平台践行责任信贷理念,避免消费者过度负债。除此以外,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教育,树立理性消费观念也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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