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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泄露客户金融信息,行长该当何罪?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06-15 15:06:54 阅读:3164

关键词:客户金融信息泄露泄露信息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17日,沈某应周某(已判刑)要求,将从鲁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东城名苑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同年4月20日,沈某在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17日,沈某应周某(已判刑)要求,将从鲁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东城名苑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同年4月20日,沈某在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沈某2018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沈某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进行了自愿认罪。

判决结果

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某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静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争议问题

本案中,沈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充分,事实没有争议。争议问题主要在对沈某如何量刑的问题上;又可以分为两个问题:

第一,沈某分两次向他人提供了不同的信息,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呢?

第二,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呢?

问题分析

提供信息的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就此问题而言,结论是:可能导致从重处罚。

从重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沈某在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符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要件,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如事实描述,本案中,沈某共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出售他人财产信息1111条;

第二,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信息127条出售给他人。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符合第五条(三)规定的“财产信息”的规定,数量达50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达500条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沈某的第一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某的第二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且符合应当从重处罚的条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从重处罚。

出于两行为时间、场所、方法、交易对象上的连续性,两个行为符合“连续犯”的特征,是处断的一罪。

结合上述判断,沈某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虽然不大,但由于涉案信息是危害性较大的财产信息,仍然很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范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有用吗?

就此问题,结论是:真的有用。沈某最终得到了从轻处罚,并且适用了缓刑。

得到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刑法规定的减免事由非常宽裕,除了可以从轻处罚,还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也是本案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据本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做如下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出于沈某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考虑,仅求刑三年。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认可了从轻处罚的结论;最终判处沈某三年有期徒刑。

对沈某是否应适用缓刑?条件是什么?

缓刑制度,法律依据是《刑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其他人可以宣告缓刑;

(3)符合下列条件:


a. 犯罪情节较轻;

b. 有悔罪表现;

c.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沈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由于沈某犯罪情节确实较轻,且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依据本条,对沈某适用缓刑的规定。

而就沈某的缓刑考验期,《刑法》第73条做了明文规定: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最终,法院以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决定对沈某的缓刑设定3年的缓刑考验期。

写在最后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案中,沈某身为银行行长,通过职务获得了财产信息,定罪情节较重,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但是,由于沈某积极自首、如实供述并真诚悔罪,最终还是得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

近年来,银行、保险等单位的相关案件多发。我们再次提醒老友: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违法;职务中获得的个人信息通常内容详实,可能成为严重的“定罪情节”;切莫铤而走险,因小失大。

如果已经东窗事发,积极自首、真诚悔罪,能帮助你大幅减轻“牢狱之苦”;专业的意见和冷静的应对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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