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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非刑事律师,怎样面对警方的“配合工作”?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4-29 14:04:03 阅读:9672

关键词:P2P网贷刑事风险金融科技非刑事律师

近日,笔者在忙于案头工作时接到一个学生的电话,他毕业有两年了一直在外地做民事律师,他开门见山地讲到有急事找我,因为十分钟后会有警察找他让他配合工作。 警察没有告知配合的工作内容,但他自己分析很可能与承办的一起民事案件有关,他很担心自己会有问题,希望我给他一些指导意见。了...

近日,笔者在忙于案头工作时接到一个学生的电话,他毕业有两年了一直在外地做民事律师,他开门见山地讲到有急事找我,因为十分钟后会有警察找他让他配合工作。

警察没有告知配合的工作内容,但他自己分析很可能与承办的一起民事案件有关,他很担心自己会有问题,希望我给他一些指导意见。了解情况后,我在最短的时间给了些建议。

事后,笔者也在想,近期很多民事律师对刑事问题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很多从业时间不长的民事律师,由于缺乏预防刑事风险的经验,的确需要一些建议。

于是,笔者就个人的一些思考,与公众号内的青年民事律师们做一些分享。建议只为经验之谈,没有权威性,不作为任何决策的依据,仅供参考。

1、如何面对突然的“配合工作”

刑事律师通常都会告知自己的客户,“警方侦查员对你的第一次问话,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所以对此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侦查员与工作对象进行初次“沟通“时,为了能够顺利地推进工作,一般都会向工作对象委婉地表明要见一面和希望配合一下工作的表示,并且大都不会说出具体要”配合“的内容。

在工作对象是律师的情况下,也不会例外,只不过很可能态度会更”委婉“。对此,缺乏这方面经验的律师,一般都会有些紧张,不知侦查员的真正来意,也不知如何面对侦查员。

对此,在此提点建议,为了使建议具有实操性,笔者略过”稳定情绪、理清思路、谨慎作答“这样的常规的没有营养的说法,直接说要点:

(1)如何判断侦查员的真正来意?

笔者给出的中肯建议是请不要消耗过多注意力去“察言观色”,对于侦查员的问话逻辑和他们在工作中的神色的把握,不是靠没有经验的您通过“观察”就能get到的,否则就不会有《预审学》这门警方必修的基础课了。

那么怎么知道面前面目还算和蔼的侦查员的工作意图呢?告诉您一个判断的标准,这个标准很简单,而且还是客观标准。

所谓的“配合工作”是一定要有工作结果的,这个结果就是侦查员一定会给工作对象做问话笔录,如果笔录不超过3页的话,那么恭喜您,侦查员找您就是一个规范动作,目的是补全工作拼图,达到办案的完整性。

如果问话笔录超过3页,甚至在5、6页以上,那么事情可能会比较“麻烦”了。说到这,一定会有人问我,要清楚问话笔录有多少页,那得等到“配合工作”结束时我才知道,我着急,想在问话中就判断出侦查员的意向。

明白,方法当然有。那就是要注意侦查员做笔录时的问话方式,有没有很多的追问(啥是“追问”?请回想您论文答辩时,那个让你头顶冒汗、后背发凉的老先生的提问方式),如果侦查员对您的表述基本没有追问的话,那么同样恭喜您……

(2)如何应对侦查员的“配合要求”?

其实这个问题也没有太多可说的,配合是必须的,但笔者想说的是一定要给自己留有一定思考的时间。不推荐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个学生的做法,因为他几乎没有给自己留有什么时间,也没给我留什么时间。

至于怎样留时间,这个…… 您也是律师哎。在争取到一定时间后,沉静下来,整理一下必要的工作文书,对照着文书想想解释的要点,如果自己感觉对事情还欠把握,一定要借此时间请教一下资深律师或是刑事律师,这会对自己接下来的配合工作很有好处。

当然,以上所罗列的只是事后的应对技巧,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刑事风险,还得从民事业务本身做起。

2、如何规避刑罚大锤

其实,不论是非诉还是诉讼民事业务都有可能触犯刑法“红线”。

一旦律师在承办民事业务中涉嫌犯罪,必然免不了刑罚大锤的无情打击,即使最终案件没有坐实,甚至最后被判无罪而当庭释放。

但那又如何?前面长期的人身羁押和冗长的刑诉程序,早已对身为法律捍卫者的律师造成了极大打击和损失。所以,防患于未然才是民事律师应对刑事风险的正确开启方式。

在此,笔者提几点建议:

一是尽量采用双人工作法。

比如在到客户单位进行尽调、沟通、谈判等工作时,由于这些工作有一定敏感性,尽量避免一名律师独自前往工作。工作中,由两名及以上的律师同时前往客户办公区处理业务,更能凸显出“公”事的性质。

回顾一些涉刑的民事业务,当时律师针对其中的症结问题不是不能解释,而是解释不清楚,一个人的事就是不容易解释清楚。

二是明示客户不许借用律师及其律所进行背书或宣传。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有这种现象,有些客户聘请律师,看中的并不是律师的工作能力,而是律师对客户业务的影响力,所以客户会想尽办法借用律师或律所的名号进行“宣传”。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客户的业务涉刑,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可能会因为客户的“宣传”,而被认为是对客户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因此被视为“犯罪集团成员“。

实际上,对于此类“宣传”,有时律师是防不胜防的。我们律师虽然无法掌控客户的行为,但我们至少要做到我们能做到的,比如,在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禁止这种造势宣传的行为。

以下是笔者团队在合同中使用的一段话,欢迎直接复制使用: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为贵司提供任何对外宣传,且贵司不得借用本所及其律师的名义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将本所、本所律师及本所提交的法律成果的相关信息对外公示等。”

三是重视对客户的风险告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初,就要给客户出示规范的《风险告知书》,包括一般的风险告知与本案的特别风险告知,并在风险告知书中提示客户注意律师的建议及工作成果,“不作为任何决策的依据,仅供参考”(这句话有没有些熟悉?笔记在文首末端用过此句)。

不要过分在乎客户对此免责话语的感受,优质的客户会懂得您建议的内容,也理解这样的文书形式。如果文书中有这样的免责表述,在真正涉刑时,您不但可以用此文书来证明自己的“律师”工作身份,也间接表明了自己没有起到“同案犯”的作用。

四是完善的业务档案。

将业务各个阶段的相关文书都要归档,良好的档案管理能为业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也能证实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特别是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民事诉讼’时,一定要将客户提供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整理归档备查,同时保存好自己撰写的工作“底稿”及“底稿“的修改记录,做到工作的“连续性”可查。

如果业务涉刑,一旦律师被冠以“通过诉讼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相信当事律师可以拿出其完善的工作档案来自证清白。

另外,笔者多说一句,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除了关注可能被冠以的以民事诉讼之名行敲诈之实的罪责外,更要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虚假诉讼罪“。

应对刑事风险这个话题,用博大精深来形容也不为过,作为我个人,只是有一些浅显的思考,其中不乏本人的局限性和不妥之处,所以还是那句话,本文所提出的任何建议“不作为任何决策的依据,仅供参考”。

希望年轻的民事律师也能像我这么执着的“不负责任”,唯有这样,您才能更好地为更多的优质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Good luck!

PS:侯海东先生与飒姐为同一团队的伙伴,共同为金融科技创业者提供法律“金马甲”的坚定服务。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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