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互金法务经理有哪些重大执业风险?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9-27 16:11:19 阅读:10296
老朋友们:
诸位好!正如您所知道的2018年10月1日又有一个司法解释将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实需要咱们法律人好好学习研究,防止未来的重大执业风险....
1、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对于公司内部法律人而言,刑法似乎是比较遥远的存在,平时工作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和网贷类监管意见等。今天我们要给“良民”展示一下可怕的刑法条文了哈。
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一般包含如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平台夫妻店,左手到右手
不可否认,很多互金平台是草根创业而来,保有旧式的夫妻店模式:先生是实际控制人;太太是财务总监或COO,飒姐曾经问过缘由,答曰:信任!呵呵。
为了公司利益或者家庭私利,夫妻双方“心有灵犀”,创造夫妻债务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这里需要注意,为省税或其他目的,领导授意让内部人员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时,我们作为法律人,必须守住底线,谨防刑法风险。
以前,为了催收,公司及合作公司可能会在“地缘关系”比较好的基层法院打诉讼,拿到胜诉判决书后,推广到其他地区。请注意,一定要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一手准备原告证据材料;一手准备被告答辩材料,这种做法是危险的。侦查机关的技术手段高明,请一定不要弄巧成拙。
3、情节严重,“罪加一等”
虽然本罪的刑期在7年以下,我们法律人也要对“刑档”有清晰的认识,做到心中有数:
(一)指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请注意金额)
(二)有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写在最后
内部法务工作很辛苦,很琐碎,有时候我们会陷入“细节”里,请一定要注意抬头看天气,如果风向变动,我们就要特别敏感地感知到。
本次司法解释,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平时服务内部客户时,并不能因为大家都是同事,都是自己人,而放松警惕。不懂法的人,往往给你提出一些非法要求,有些事情也许可以变通,但有些事情不能,比如上述内容。
恳请守好底线,保护好自己,咱们都是凡人,不是烈士,“刹车片”可以当,但绝对不能当“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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