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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虚拟货币监管法解读(附译文)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7-07-27 17:48:31 阅读:27691

关键词:欺诈监管虚拟货币

陈云峰|文 据网传,2017年7月19日,《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监管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获得通过,作为一部较为完善的虚拟货币的监管法案,该部法案的通过将推动美国乃至世界数字货币领域的立法与监管进程。《监管法》从资质许可、互惠、投资者保护、网络安全、信息披露...

陈云峰|文

据网传,2017年7月19日,《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监管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获得通过,作为一部较为完善的虚拟货币的监管法案,该部法案的通过将推动美国乃至世界数字货币领域的立法与监管进程。《监管法》从资质许可、互惠、投资者保护、网络安全、信息披露、反洗钱等诸多的监管方面规范虚拟货币业务活动。

虚拟货币业务活动范围

《监管法》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类型分为:

(1)直接通过与虚拟货币控制服务供应商的协议,为居民或代表居民兑换或转移虚拟货币,代表居民存储虚拟货币,或从事虚拟货币管理的活动;

(2)代表另一主体持有电子贵金属或贵金属的电子证书,或发行代表贵金属权益的股份或电子证书;

(3)在网络游戏、平台或发放原始数字单位的源发行商提供的系列游戏以外,将原本无法兑换的数字单位兑换为一种或多种形式可兑换虚拟货币、法定银行信贷额。

该项内容对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类型做出明确限制,即兑换、转移、存储、管理虚拟货币或代为持有权益凭证的活动,一方面说明虚拟货币本身仅作为兑换媒介、账户单位或价值存储;另一方面也承认其流动价值及存储价值。

资质许可

《监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须经许可,申请许可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开展虚拟货币活动时使用或计划使用的虚构名称或商标;

(2)高管、负责人、控制主体的法定名称、住宅地址、营业地址等;

(3)当前及历史业务描述。包括产品和服务、相关网址、社交媒体主页、预计用户群及营销目标等;

(4)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服务器的管理人姓名、电话及与管理人的协议;

(5)为自身、高级主管、负责人或用户购买的每一份责任保险、意外保险、业务中断保险及网络安全的证书及详细的保障摘要;

(6)高管及负责人的指纹及工作经历。

从上述申请材料中,监管部门一方面须对申请机构业务内容、人员的资质、经验等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业务安全、网络安全等保障义务提出了明确保险要求。综合其财务、业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当性。

另外,对于净值没有达到要求但业务量超过35,000美元的,可作为临时注册主体开展虚拟货币业务。因此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即有执照主体和注册主体(合称“适当主体”)。

担保

《监管法》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申请主体须缴纳专项资金、信用证、保证书或忠实履行义务的担保,其中担保金额为基于其虚拟货币业务模式的性质和风险范围规定的金额而定。

该项担保金额将会在由监管部门认定的特定情形下对权利请求人进行赔偿。

披露事项

本项是较为重要的内容,对适当主体开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中提出了透明性要求,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公开、明确地披露:

(1)收费表、计算收费的方式及收费的时间安排;

(2)适当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享受以下保障:美国有关机构担保理赔的投保书或其他保证,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可用的其他保险提供的最高金额以及为每一位居民提供的最高保障金额或防范盗窃或损失的私人保险;

(3)虚拟货币转移或兑换正常的不可撤销的情况及例外;

(4)责任限定。包括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转移或兑换责任;居民向适当主体提供转移或兑换通知的责任;居民从适当主体处获得任何赔偿的依据;适用于消除转移或兑换中错误的权利;

(5)转移或兑换日期及居民账户的记账日期可能与居民指示日期不同;

(6)居民获得收据、交易凭证、或其他转移或兑换证明的权利;

(7)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8)各方交易确认。对交易类型、价值、日期、金额、时间、收费等由各方进行确认。

因此,适当主体应当以网站、协议、确认函等使投资者明确知悉的方式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权责;另一方面有利于危机化解及争议解决。

制度规范

《监管法》中明确规定适当主体在从事虚拟活动过程中应当建立并执行的制度规范包括:网络安全计划、业务持续性计划、灾难恢复计划、反欺诈计划、反洗钱计划、防范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计划等。

其中检测欺诈的制度中需包括:

(1)识别和评估其虚拟货币业务中涉及欺诈的重大风险;

(2)有权部门、有资质主体识别涉及欺诈的任何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3)定期评估和修订反欺诈程序。

保护居民的政策须包括:

(1)必要的行为或记录制度;

(2)解决适当主体与居民之间的争议程序;

(3)居民报告未经授权错误或意外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交易的程序及投诉程序。

因此,适当主体制定较为完善的业务、安全、反洗钱等制度,不仅是业务运作高效的要求,更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监管法》对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企业设立明确清晰的指引;另一方面,只有在投资者知悉产品和服务如何运作,以及风险及保障措施后,才能做出更理性的投资决策。不管怎样,这部专门针对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出台,使得该项活动终于有法可依,对于虚拟货币的全球化立法进程甚至它的未来命运,都是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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