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非法集资“下乡记”
董毅智 · 零壹财经 2017-04-28 12:19:51 阅读:6329
(文/董毅智)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很多新特点,“下乡进村”趋势明显,伤害了很多农村老百姓,严惩严治刻不容缓。今天,咱们好好扒一扒农村“非法集资”那些事。
穿上农村马甲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农民手里的钱正在逐渐增多,不仅再单纯满足“手里有粮、心里不慌“的幸福感,也想尝试着更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一方面,农业生产加工得到了资金回报,希望自己的这些收入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将资金汇回老家,希望能有投资理财渠道。
同时随着监管政策的趋紧和城市普法的深入,一些P2P平台诈骗悄然“战略转移”:先是向高端人士推广超高理财收益,而后将目光聚焦在城市里跳广场舞的大叔大妈,当传销、电信诈骗、地产集资等手段不再那么容易奏效时,骗子们高举“城市套路深 我要回农村”的大旗,豪迈地“上山下乡”。“O2O、P2P、AI、VR、普惠金融、创业园区、创投平台”,这些几近俗滥的词儿到了老乡们那里,摇身一变又成了新鲜玩意儿,成了屡试不爽的行骗“妙招”。
南京一家“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在营业场所、存款流程、手续等方面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一年半的时间里,向443名群众吸收存款4.23亿余元。据了解,2013年1月23日起,曾某担任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他与何某某商议,以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惑,吸收公共资金。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假银行案”二审审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和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半。
扼杀罪恶之花
除了及时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外,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不能等到骗子跑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甚至有受害者轻生的严重事态,有关部门才开始介入。应该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管,让农民血汗钱流失的风险降到最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监管与引导并重
虽然非法集资“下乡”是新现象,但是历来农村都是金融监管的薄弱地带,这一点应无疑问。高利贷问题在农村已滋生多年,一些农民将多年来辛苦积攒下来的钱投放高利贷,本以为可以“一本万利”,却没想到借款人逃之夭夭;而有的借款人因为还不起高利贷,遭遇恐吓甚至人身伤害,轰动一时的聊城辱母杀人案,即与乡镇金融监管欠缺有关。
至于正规金融机构则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农民提供回报合理、安全放心的金融产品。目前,创新金融产品有很多,但是其发行对象往往面向城市居民。面对农民的需求,金融产品要调整推广渠道,用农民习惯的方法推销产品,简化技术和操作的要求,让购买金融产品“傻瓜化”。要让农民意识到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风险与回报相对应,过高的回报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金融机构要转变传统以城市为侧重点的思维,将业务力量下沉到乡镇,如此,不仅有助于扩大自身业务,也能够遏制农村非法金融乱象。只有将监管部门的打击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引导相结合,才有望根除农村非法集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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