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组织能否撑起P2P信息披露大旗?
网贷 周假 · 零壹财经 2016-01-21
P2P监管办法意见稿于2015年底出台后,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制定称为业内疑虑和争议焦点之一。其中,“信息披露”在P2P监管办法意见稿中以一个章节的篇幅予以了规定。整个P2P监管办法意见稿也被业内人士认为以信息披露为抓手。
从意见稿要求来看,监管层从“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三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规则。其中多项细则披露的要求,形成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不难看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构成了整个意见稿对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前提,也是投资人风险自担的前提。但在业内人士解读和质疑中,还有诸多条款值得商榷。
信批要求多处存疑
自2015年陆金所CEO计葵生在公开场合披露其平台年化坏账率约为5%-6%后,引发了业内对坏账率披露标准的争议。
在P2P监管办法意见稿中,对于融资项目基本信息的披露,至少要求披露十二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按照这个意见稿,其实在信息披露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一个是公布了十几项指标,这里面至少有一半的指标各个公司的定义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坏账率以及利率怎么算都不统一。”零壹财经CEO柏亮在此前一次研讨会上表示。
通过市场经验来看,信息披露被认为是实现市场化监督的重要前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在一定程度引发媒体、业内的广泛解读与研究,并促成市场反馈机制,也是以标准化信披为前提。
柏亮认为这种信批制度将使监督的力量更加多元化,以促进P2P平台更好地去发展。“它不完全是用行政性、命令性的东西或者定性式的东西来管理。”他说。
信披细则交予地方制定
P2P意见稿出台后第三天,首个地方网贷政策于2015年12月30日落地重庆,重庆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在初步的定调中,重庆市金融办要求P2P网络借贷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个月的情况。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也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中要求地方金融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
从上述重庆市金融办政策与意见稿中信批要求来看,P2P平台信息披露细则的已经被交予地方金融部门制定。
除此以外,意见稿初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从此条看来,P2P平台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由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承担。从现有经验来看,于2014年底成立的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已经具备了可借鉴的较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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