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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要防止引发次生风险

监管 于潇 · 正义网 2018-07-12 阅读:6516

关键词:最高检金融风险金融犯罪监管信息共享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极大趋势,在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具体举措?
义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于潇)“检察机关将采取多重措施,积极查办、防治涉众型金融犯罪,服务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落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今天举行的主题为“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长期以来,一直是检察机关查处和打击的重点。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极大趋势,在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要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万春指出,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依法持续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健全办案机制制度,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指导、督办力度。要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金融犯罪案件线索,强化立案监督。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稳步推进诉讼进程。

“二是要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万春指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对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实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既精准打击,又妥善处置,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要结合办案推进金融监管,强化犯罪预防。”万春指出,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立足检察职能,针对金融监管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件办理,广泛开展以案释法等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养成金融法治观念,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金融骗局能力,理性投资、依法维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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