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贷协会:专项整治期间不得做不当宣传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05-08 阅读:2655
关键词:网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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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第二项第四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和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协会做出该项要求。同时,协会还表示,经核查发现有不当宣传的,将向本市金融监管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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