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海金融”非吸案件评析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5年01月27日    【字体:

  网贷行业的朋友发来一份判决书,文书编号(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飒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了一下,确有此判决。但对判决书中所述“平海金融”P2P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有些看法,一并聊聊。
 
  1、P2P涉刑案证据分类
 
  被告人严某的行为是否触及刑事犯罪,是否构成非吸还是构成集资诈骗,应当取决于本案证据。P2P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证据基本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检查笔录、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贷平台发布的资料、扣押清单、公函、债权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清单、审计报告、协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平台工作人员)、被害人陈述及投资记录、被告人供述等。从证据链组成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办案机关的办案方向和思路。
 
  2、被告人行为定性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严某通过平台发布各类明显高于银行借款利率的虚假借款标以吸引网民进行所谓投标。从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可能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涉嫌集资诈骗等罪名。如果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诈骗类犯罪无法证明,审判员应当在判决书中有所说明,而不是只有一句,“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对行为人行为的定罪、量刑均未给予分析、释明,让人对其判八年有期徒刑的决定,无从分析。律师建议,应当将定罪量刑的理由讲清楚,采信了哪些律师意见,未采信的理由,及酌定情节是否考虑在内等。
 
  3、“明显高于银行借贷利率”是否是构成非吸罪的理由
 
  笔者认为,“明显高于银行借贷利率”与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直接因果关系。P2P网贷平台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而监管机关和法律规定,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是要保护的,即便突破了四倍,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也未尝不可(只是在一方诉讼时,丧失对四倍之外的利益)。根据福建高院的判例,司法实践中民事庭支持了“突破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加之,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和2010年12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应当具备四个特征的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明显高于银行借款利率”的论述,没有打在点上,并非犯罪行为构成或行为恶性描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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