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运用仲裁解决争议展望
一、仲裁的性质
1.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也是一种最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尤其是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
2.仲裁裁决具有权威性
仲裁是国家所承认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的裁决相当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具有民间性
仲裁是一种民间公断解决争议的方式。
法院是由国家设立的,属于国家机构,而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英国的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它是依据英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成立的有限公司。
世界上很多著名的仲裁机构都是商会或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比如著名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
在美国,设立仲裁机构没有审批制度,任何人均可发起成立仲裁机构。
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正因为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保证了仲裁的独立性、灵活性和仲裁机构提供仲裁服务的高质量。国际上的仲裁机构都是市场化运作,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
二、仲裁的优势
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有以下优点:
1.当事人意思自治,机制灵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2.一裁终局,更为快捷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更为快捷。
3.仲裁案件保密性强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严格规定了仲裁人员的保密义务,比如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对案件保密也往往有相应的规定,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就明确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所以选择仲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舆论炒作,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4.仲裁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
在中国的国情环境下,仲裁还有以下好处:
1.服务质量高
中国的法院属于国家机关,难免会存在一些官僚作风和习气,比如有些国家机关会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法院也存在立案难的问题。
而仲裁机构属于服务的性质,提供的服务还没有区域限制,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所以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会促使仲裁服务的质量不断提高。
2.中立性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保证了仲裁的中立性,使仲裁不受国家政策的左
右。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例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都是纯粹的民间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和法院,依靠公正和效率确保信誉,从而使仲裁成为商事争议首选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仲裁机构都是政府主导设立的,还无法完全做到民间化和市场化,但从发展趋势而言,仲裁机构将面对市场竞争,对政府的依赖将会越来越少,将主要依靠公正和效率生存。
3.专业性
仲裁员一般由行业专家组成,对行业知识和商业惯例更为了解,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这些专家审理案件,保证仲裁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P2P行业运用仲裁解决争议展望
为什么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金融牌照,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甚至存在对现行法律的突破,因此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相关的合同有被判无效的可能,法律风险很高。法院更多的是代表国家,会更多的考虑社会稳定和弱者的权益。而仲裁机构在裁决时会更多的考虑商业惯例,在法律不明确时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再者,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遇到争议时,可以选择即精通法律,又对P2P行业有充分了解的仲裁员来解决纠纷。
第二,是利用仲裁的快捷、高效。网络借贷作为高风险的行业,清收债务特别依赖效率,能否快速获得判决,快速执行,对清收债务至关重要。
第三,利用仲裁的保密制度。法院诉讼一般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且最高法院现在推行判决书网上公布制度,原则上,所有的判决书都是要在网上公布的,这很容易将P2P平台的商业秘密暴露给公众,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裁决书也不对外公布,具有良好的保密性。
利用仲裁解决P2P网络借贷争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对于大额的借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优先选择强制执行公证。因为强制执行公证无须经过诉讼,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最优的追索债务的方式。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只能在线下办理,不能用于网络贷款。二是作公证要收取公证费,会增加客户的成本。三是强执公证的运用范围有局限,只能用于借贷等债权债务清晰的合同,而且发生纠纷后很多时候公证处不愿意出具执行证书。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对于大额的借贷,在借贷合同中既要有强制执行公证条款,也要有仲裁条款,在无法适用强制执行公证时,可以走仲裁程序。
第二,对于小额借贷纠纷,如果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存在仲裁费用高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小额借贷纠纷的低成本、快速处理的仲裁机制。
为了更好的利用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建议P2P行业开展以下工作:
1.重视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合作
在其他国家,有很多仲裁机构是由商会或者是由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我国仲裁机构都是由政府主导设立的,行业协会自身不能发起设立仲裁机构。但行业协会可以与仲裁机构合作,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更好的为本行业的发展服务。
我国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总之,按照上述规定,就是较大的城市,也就是地级以上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了200多家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服务质量是参差不齐的。有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还严重依赖地方政府,无论是财政还是人员都依靠地方政府提供支持,还不能面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是也有一些仲裁委员会积极进行改革和探索,树立了自己的声誉。
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54年,现在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贸仲委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行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如粮食行业争议、商业行业争议、工程建设争议、金融争议解决服务等。
还有北京仲裁委员会,现任北仲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北仲副主任及委员则由法律、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十余名具备资深经历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是一支极富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并具有开拓精神的领导团队。还有武汉仲裁委员会、无锡仲裁委员会等都是不错的仲裁委员会。
与知名的仲裁机构合作,使他们认识、关注本行业可以起到为新兴行业的合法性背书的作用。
我们行业协会与仲裁机构的合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动仲裁机构了解本行业的特点、尊重本行业的交易惯例,在仲裁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
2.推动仲裁机构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本行业需要的仲裁规则。
3.推动仲裁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络贷款仲裁中心,以便低成本的、快捷的处理好网络贷款争议。
2.关注网上仲裁的发展动向
就我们P2P行业而言,对仲裁领域最值得关注的动向就是网上仲裁的发展。
网上仲裁,即通过互联网技术审理仲裁案件,比如通过网络提交仲裁申请、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等。
互联网技术克服了地理位置上远距离所带来的障碍,可以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就P2P行业而言,由于P2P平台的客户分散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且很多业务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如果采用传统的仲裁方式,成本比较高。因此网上仲裁可以作为一个解决P2P网络贷款争议的方向。
网上仲裁目前主要运用于互联网域名争议,要将网上仲裁的范围扩展至网络贷款争议解决方面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难题需要解决。
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仲裁机构开展了一些网上仲裁的试验项目。
在网上仲裁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的网上争议解决。针对快速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及其他经济贸易争议的需要,贸仲于2009年推出了《网上仲裁规则》,并设立了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贸仲在去年的11月份,新修订了《网上仲裁规则》。新规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该规则在“普通程序”之外根据案件争议金额大小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快速程序”,以适应在网上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
我们建议P2P行业关注、推动和充分利用网上仲裁来更高效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