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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案例】北京男子虚构打折加油卡 骗1.3亿被判无期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10-09 10:33:37 阅读:5218

关键词:非法集资

来源: 北京晨报 虚构打折加油卡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 谎称可以从中石化公司内部买到打折加油卡等,北京男子鲁彤以投资加油卡能获得高回报为由,骗取10名被害人共计1.3亿余元,至案发前仍有9000余万元未归还。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后,鲁彤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
来源: 北京晨报

虚构打折加油卡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

谎称可以从中石化公司内部买到打折加油卡等,北京男子鲁彤以投资加油卡能获得高回报为由,骗取10名被害人共计1.3亿余元,至案发前仍有9000余万元未归还。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后,鲁彤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非法集资1.3亿元

42岁的鲁彤是融汇嘉禾(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盗窃罪获刑四年。一审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鲁彤虚构公司分别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裕福支付有限公司等有合作关系,能够以低于9.3折、9.4折的价格购得加油卡、以9.5折的价格购得福卡等事实,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加油卡、福卡等每月能获得投资额6%-8%等高额回报为诱饵,与鲍某等10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共计1.3亿余元。鲁彤仅将极小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全价加油卡、福卡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利息。截至案发,尚有9000余万元集资款未返还。

据悉,孙某2012年7月与鲁彤签订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月息7%。转款后,孙某仅收到500余万元返利。合同到期后,在孙某的一再催促下,鲁彤给了他一箱福卡,称价值3000万元,还要求孙某承诺收到本金之前不开封。后孙某将这些福卡拿到福卡中心检验,才发现都是空卡,于是报案。去年1月15日,鲁彤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开庭将责任全推

开庭时,鲁彤否认公开宣传和具有诈骗的故意,将责任都推到裴某(另案处理)身上。裴某曾是该公司股东,2010年7月公司变更股东后退出。鲁彤说,裴某自称与中石化公司有关系,可以从内部买到4折左右的加油卡,公司再对外销售赚取差价。投资人也都是裴某找来的,钱也转给对方了。

但鲁彤曾经供述,公司向客户宣传有能力通过中石化买到打折加油卡,而事实上裴某根本弄不到,他们先收钱,再补齐折扣的钱买来加油卡,这样就能花很少的钱骗取大家信任,引诱大家投钱。2012年底,加油卡做不了了,公司就通过福卡诈骗。福卡也都是原价购买。案发后,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出具证言,称从未销售过打折加油卡或加油卡销售返利业务,鲁彤与被害人签订的加油卡购销合同为伪造。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既有鲁彤自己从社会上找来的,也有通过朋友关系介绍而来的。鲁彤系明知他人将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其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鲁彤声称的加油卡、福卡投资生意均系虚构,且收取的巨额资金中仅有极小部分用于购买加油卡、福卡,故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鲁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鲁彤提出上诉。市高院认为,鲁彤明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不具有销售加油卡等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仍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非法吸收巨额资金,以个人名义控制使用,且拒不交代资金的真实去向,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鲁彤称涉案款项被裴某占有使用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且对赃款如何支配和使用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风险警示

这类非法募集资金许以高额回报,吸收资金时,直接将承诺的高息兑现给投资群众,再用后吸收的资金支付投资群众的高息,往往能够维持一定的时间,资金链条不断裂。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欺骗性更强。提醒市民不要被眼前短暂的利益所迷惑,要有防范意识。拒绝高息诱惑,投资者一定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避免赌博式投资心理和从众心理,拒绝高息诱惑,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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