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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电影众筹,在好莱坞同样是有前(钱)途的难题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10-08 11:08:53 阅读:6950

关键词:众筹电影众筹风险

来源/华谊兄弟研究院 今年7月,《大圣归来》横空出世,除了了不起的票房数字之外,该片令沉寂已久的电影众筹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线。在距离该片上映尚有8个月的2014年11月,出品人路伟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起了众筹——很显然,当时路伟并没有特别认真的准备,想来当时资金紧张、前途未卜...
来源/华谊兄弟研究院

今年7月,《大圣归来》横空出世,除了了不起的票房数字之外,该片令沉寂已久的电影众筹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线。在距离该片上映尚有8个月的2014年11月,出品人路伟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起了众筹——很显然,当时路伟并没有特别认真的准备,想来当时资金紧张、前途未卜的境况令其多少有些“病急乱投医”——路伟不仅在朋友圈找到了投资人,而且还依靠众筹的智慧建立了该项目的众筹方案,与事后的大获成功对照看来,还颇有些天时地利人和的时运。

89个参与人,募资780万元,最终票房近10亿,有报道指出此番众筹的投资回报率高达400%。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投资人在影片上映伊始最困难的时候,产生了两三百场的自发包场。

在路伟有些急中生智地发起私人朋友圈内众筹的6个月后,在大洋彼岸的洛杉矶,有一群先锋的电影人和互联网公司经理人在奈飞(Netflix)创始人泰德·萨兰多斯(Ted Sarandos)贝弗利山庄的办公室里举行了一场或许在未来会被写进历史的会议。参会的人士包括:

索尼影业经典(Sony Pictures Classics)的总裁Michael Barke、WME经纪公司的著名经纪人Liesl Copland、电影放映服务网站Tugg的创始人Nick Gonda、CAA经纪公司的著名经纪人Micah Green、亚马逊制片公司(Amazon Studios)的总裁Ted Hope、YouTube副总裁Robert Kyncl、剧本众包排行网站The Black List的创始人Franklin Leonard、圣丹斯协会执行总监Keri Putnam、众筹网站Indiegogo合伙人Slava Rubin、UTA经纪公司的 Brent Weinstein,此外还有电影人Morgan Spurlock, Alex Winter, Burnie Burns 、Freddie Wong以及众筹顾问Ivan Askwith。

这一群可以代表好莱坞和硅谷的菁英势力共同商议的主题正是电影众筹,他们希望能够引领好莱坞推动众筹成为电影融资的新手法,消除那些横亘在实践领域以及观念范畴内的障碍。

一如《大圣归来》所展现出的电影众筹的想象力(娱乐宝或百度百发的“众筹”不过是理财/保险产品的内核,其“投资”风险与收益均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众筹),这一推动好莱坞电影众筹的团体也洞见到了众筹在电影融资方面的潜力,并相信其模式不过是将原来后置的电影消费前置到了电影投资阶段,但并没有改变公平交易的本质,甚至于投资者——电影的死忠粉们而言还获得了更多的特权。娱乐宝在玩法上与这种交易行为前置的理念非常相似,只是投资阶段其实已经是在成片后了,而融资阶段的电影众筹则指向电影的开发阶段

该会议的细节并没有对外公开,不知是否能够就此形成一种力量冲破那些关隘呢?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Tim Wu以及Cinetic Media公司的John Sloss近期联合撰文《众筹会是下一个大胆的变革吗?允许粉丝比其他人更早看到电影》(Crowdfunding's Next Bold Move. Allow the Fans to See Their Movies Before Anyone Else),亦可从另一方面印证在产业化更深刻、观念更开放的好莱坞,电影众筹的争议和前途在哪里。

如今这个时代对于电影而言是一个黄金时代(golden age),大量电影和电视剧一上映即会被其粉丝所热捧。这就是为什么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电影众筹会日渐流行。如Kickstarter以及Indiegogo这样的公司,已经证明了众筹的可行,不论是对低成本电影还是相对稍大些的制作——如《美眉校探》(Veronica Mars)、《心在彼处》(Wish I Was Here)、《超级骑警2》(Super Troopers 2)、《拉泽之队》(Lazer Team)。

尽管有了这些成功的作品,但众筹仍然不是大预算电影考虑的融资备选方案。那么问题来了——

电影众筹可以再大一点吗,甚至像大片那么大?

电影众筹最初是源于人们认为值得才付出的捐赠式投资,通常都是用来支持艺术或艺术家。利他主义是众筹的基石,它的重要性不应被忽视,而是要保留并坚持该重要性,尤其对于有些“可怜”的小成本电影。但是作为电影的融资工具,它的局限性也非常明显。现在是时候考虑其他的行为激励方式——消费者自利。

可以预见,这种新模型将使电影众筹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方式。所谓消费者自利,即是吸引影片的死忠粉丝以众筹的方式提前购买电影票,将原来后置的交易前置。这种交易方式并没有改变公平交易的基本模型。简单地说,就是建立一个消费闭环,投资者投资电影并消费电影——这种方式在电影业融资方面实际上拥有不可小觑的潜力了。

想象一下让昆汀·塔伦蒂诺给他的死忠粉一个机会,让他们用平时正常的票价就可以在昆汀下一部电影公映前提前观影。一旦因此可以提前撑起相当数量的票房之后,或许该片的其他融资是否充足就显得无关紧要了。估算一部电影能预先筹得多少资金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其实在娱乐行业里,预售票甚至预售衍生品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想想巡回演唱会和戏院的预售)。电影或许有些特殊,但绝不该是个特例。

当然,不是每个人都会提前买票,因为也不是每个人都是死忠粉。针对这个群体,预购电影票提供的机会是使他们参与到电影内容的创作中来,参与到整个制作过程,最后换取他们的参与感和忠诚度,而比其他人提前看到电影这种方式则能满足他们的好奇心和虚荣心。

看起来这个主意充满了巨大的可能性。但要实践它,还必须消除电影制作者、发行商对于电影众筹的某些消极想象

1、电影制作者

因《情归新泽西》(Garden State )而成名的扎克·布拉夫在为《心在彼处》(Wish I Was Here)众筹时,除了获得了来自公众的投资之外,还有来自舆论特别是社交媒体的批评。

舆论普遍认为,为什么一个颇为有钱的演员却会“要求他的粉丝为他的电影投资埋单”呢?舆论认为众筹模式是一种有损公平的慈善捐助,而且对影片的成长有潜在的阻力。如果运用不恰当,就会对粉丝经济这一商业模式造成伤害。电影制作者们对此也很担忧,他们深怕自己采用众筹模式拍电影会被看作是在利用他们的粉丝攫取价值。

这种误解应该尽快消除,消费者自利的模型或许会加速这一观念的消亡,认为众筹是一种慈善捐助行为的理解是错误的。如果电影制作者拍电影不是为了粉丝去消费,那是为了什么呢?如果他们运气好,影片还会被其他公众喜欢并消费。看电影这样的消费决策总是依赖于观众有力的信念,众筹并不要求消费者支付更多——只不过是提前支付了。众筹的核心是令那些死忠粉在电影项目的开始阶段就埋单电影票罢了——而他们深知无论如何他们都一定会去看这部电影的。

2、电影发行商

成见有时候是真实存在的,电影发行商往往由于其控制狂的“性格”会对众筹这一模式更趋向消极。他们对众筹所带来的利弊无一例外地均表示担忧,他们非常担心如果提前预映给众筹用户可能会因为影评、剧透等影响影片的最终表现。显然,扭转发行商对众筹的态度非常重要。

从电影观众中拆解出一部分死忠粉,并在公映前就让这些粉丝能够先睹为快,是能够因此产生积极口碑的,同时还可以因此将这些初始口碑在舆论的雪球里越滚越大。事实上,预映本就是发行商营销计划的一部分。那么,预映会影响到奥斯卡的评奖资格吗?学院自己都并不介意此事,对于纪录片《人生如戏》(Life Itself)在视频网站上的预映,学院就认为只是“私人放映”。

一些众筹运动的领跑者,在今年建立了众筹委员会,该实体旨在共同努力突破众筹实践的障碍,委员会成员包括一线的众筹网站、制片人以及发行商。

我们正身处于一个公众期望成为任何事情一部分的时代(与小米推崇的参与感很类似),不管是政治、科技或是文化。众筹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的方式,公众能够对一种创造更直接、更强烈地表达自己的支持。任何人尝试参与众筹计划,就会感受到乐趣,并有深度参与的感觉——即便是非常微小的参与。而这种体验,正是未来电影融资的潜力。



(作者Thomas D. Selz是美国纽约Frankfurt Kurnit Klein & Selz法律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专注于全部的娱乐法领域。)

由于最近规则的变化,对于电影业来说,通过互联网来寻求真正的投资者可能是最有前景的方式。来看下SEC(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此作出的努力。

SEC通过了一个条例,在今年6月份生效,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开拓电影融资的新的潜在来源,这个条例被称为“1933年证券法Reg A”。根据前一版本的Reg A,在12个月内最高可融资金额只有500万美元(还有其他限制性要求)。现在,通过两个分层式计算系统,电影制片人可以根据情况将融资金额提高到5000万美元,并且一部电影每六个月可以融一次资。

第一层,一个电影制片人可以为他们的项目从已认证和非认证的投资者那儿融到高达2000万美元的投资(有趣的是,对非认证的投资者还没有金额的限制)。电影制片人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证券办公室提交文件。

第二层,同样的,电影制片人可以为他们的项目从已认证和非认证的投资者那儿融到高达2000万美元的投资,但对于非认证的投资者的风险项有一个明确的限制,必须有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已经提交给SEC的规范报告(对于一般上市公司来说不需要提供季报)。在很多例子中,这些限制和需求也许会使“第二层”对于电影制作人没那么大帮助。

当然,只是简单的把一些东西放在网上是筹不来钱的。一个制片人需要一个能带来回报的方案,这样网络上潜在的投资者才会被吸引。或者,制片人可以利用一些互联网融资平台来打包成为投资产品。在新条例Reg. A颁布后,互联网已经可以成为电影制作人筹集足够资金的渠道,同时互联网也是他们未来发行电影的重要渠道。

编译/ 张帆 陈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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