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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十问股权众筹到底是什么?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09-25 09:48:32 阅读:4867

关键词:众筹项目小微企业网贷股权众筹

来源/未央网 作者/张 烽 1、问:什么是股权众筹融资? 答:众筹(Crowdfunding),字面含义是大众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


来源/未央网   作者/张 烽

1、问:什么是股权众筹融资?

答:众筹(Crowdfunding),字面含义是大众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2、问: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如何?

答: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4.78亿元。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235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所以221家,股权众筹类平台98家。全国众筹平台总筹资金额达46.66亿元。

3、问: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什么?

答: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筛选上线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项目筹资中确定领投人和引进跟投人不是必须的步骤,即众筹项目可以不设领投跟投制度,但我国目前多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项目完成后退出机制还亟待完善,除了恰当设计众筹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有对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私募等模式。

4、问:目前股权众筹组织模式有哪些?

答: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参与投资的人数众多,投资资金比较分散。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项目融资人必须参与领投且在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上有一定要求。

一般有如下四种模式:

一是有限合伙模式。根据投资人人数决定设立合伙体的个数,由50个人为一组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此模式。

二是代持模式。在众多投资人中选取少数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这些少数投资人成为被股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此模式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但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易产生纠纷。

三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不是设立有限合伙实体,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然后由该管理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此模式相比有限合伙,操作更为简便。

四是公司模式。由投资人设立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再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登记股东。此种类型由于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双重征税,比较少采用。

5、问: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异同?

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是: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3与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股份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集股份申请→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从1995年开始,由于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经过一年辅导期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因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设立)实际上已无法施行。

虽然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都是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但股权众筹融资额和投资者认购二者规模均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小,而且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两点不同,一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另外,股权众筹项目对创业者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大都采取有限合伙类型,因此对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要求上也有较大区别。

6、问:目前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是什么?

答:我国众筹研究代表性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认为,主要风险有两方面。

一是违法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是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律。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7、问:股权众筹“第一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有何影响?

答: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投”运营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诺米多公司需向原告飞度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

从本案判后法官答疑来看,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围绕着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颇为谨慎:

一是关于融资是否违法。法院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投的众筹融资行为中的投资人均为平台实名认证会员且未超过200人,因此不属于公开发行,未违反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平台是否具有业务资质。法院认为,目前立法并未对众筹平台的资质有明确规定,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开展业务,并无法律障碍;

三是众筹融资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飞度公司的筹资行为属于融资交易,但并未明确其是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四是参与融资交易的合伙人数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在拟议中的合伙企业成立前,因此未对其加以合法性判断;

五是融资协议的性质。

法院认为,协议属于居间协议,同时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

六是融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因此强调信息披露是融资方的重要义务;

七是众筹融资的风险。法院认为,众筹领域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众筹融资交易模式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具体交易中融资方和投资方恶意违约的风险;

总之,法院判决本案融资交易模式未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给股权众筹行业发展保留空间;并提示投资者要客观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平台和投资项目,并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保留有关证据。

8、问:目前国外对股权众筹的立法情况如何?

答:美国。2012年推出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OBS法)规定,若有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总额也进行了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界,低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为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

加拿大。魁北克省于1014年《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

意大利。规定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韩国。2015年7月通过的《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案》,金融服务委员会将个人投资的上限规定为每家公司每年五百万韩元(约合4400美元),在股票发行完成的一年内,公司所有人以及主要持股人不得出售股份。

德国。今年早些时候,德国议会通过《小投资者保护法案》,多数与众筹有关的规定在七月出版后正式实施。根据新草案规定,许多散户通过众筹平台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000欧元,但对于高收入投资者来说,投资额度可以为其收入的两倍,上限一万欧元。对于投资金额不能超过一万欧元的投资者,其流动资金至少需要超过十万欧元。新草案规定,如果公司通过众筹平台的融资没有超过250万欧元,就不用提供关于公司投资及投资风险的招股说明书。

总的来说,国外立法普遍将股权众筹视为证券发行,并普遍建立了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豁免审批制度。

9、问: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出台了哪些监管规范?

答: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

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

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

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

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

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10、问:股权众筹发展前景如何?

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从股权众筹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定位出发,提出了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2”指两条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认为,将来从一个产品的生产,IDEA,甚至到它的所有供应链,全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化去实现众包、众筹,以及在众筹之后的价值分配。股权众筹与现有的繁杂冗长、极其低效的运行机制不同,未来的公司会形成更加高效的组织形式,并且会让每个人有从事的事情上获得的价值与所有权对等,组织更为随意自由自主。“按照这个逻辑发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或许5到7年的时间,目前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会不复存在,IPO也将一同消失。”兰宁羽的看法,或者会给我们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一个视角,即其很可能不仅仅是融资方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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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打酱油

忘记打酱油

感觉国内市场有不少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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