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互金整治文件虽“姗姗来迟”却“掷地有声”
董毅智 · 零壹财经 2016-10-21 10:22:23 阅读:7205

此次颁布的《方案》与今年4月版的基本一致,仅新增两方面:一、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规定:部门统筹方面,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二、房产众筹专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从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P2P网贷依旧处于“众矢之的”
《方案》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掐掉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财路
在这次《方案》中,不仅再次提到股权众筹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的问题,而且强调了需要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关于这一点,将会对实体店铺众筹平台带来重大影响。因为按照实体店铺众筹平台的投资流程,投资人在完成认投打款后,该笔资金实际上是由平台掌握(部分平台声称有第三方存管账户,但基本不是银行机构),平台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给店铺打款,这给了实体店铺众筹平台很大“作弊”空间。而在这次《方案》公布后,将会逐渐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将很可能得到解决。
监管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方案》在工作原则中称,“要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在《方案》配套出炉的答记者问中,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解释道,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穿透式”监管也是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频频提及的词。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监管。
整治实施方案中反复强调要实施“穿透式监管”,也就意味着监管和整治工作会以平台从事的具体业务性质来定性,许多打着“智能投顾、科技金融”旗号的平台,虽然改名不叫P2P,但并不能规避监管和整治。
此外,“穿透式”监管还意味着,不仅仅是一行三会,省级人民政府也负有监督职能,而这一般是由各地金融办来承担的。除此之外,工商局要监督互联网金融广告,公安机关要打击“e租宝”之类的非法集资,工信部要负责企业电信运营资质审核,各部门各司其职。
房地产金融带上“紧箍咒”
《方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此外,还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这是对年初链家等房地产中介平台涉足首付贷等金融业务的一个回应。随着楼市日益红火,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瞄准了垫付首付赚取利息的业务,然而却并没有相应金融资质,或者涉嫌自融、自担保、搞资金池等行为。其后果是,购房者门槛降低而还款压力大增,一旦房产价值下降,就很有可能将风险传达到金融机构。
目前不仅各地逐步叫停互联网金融的首付贷,银监会也对银行违规发放房贷加以处罚,比如根据银监会深圳监管局5月4日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中,有两例涉及首付贷的处罚案例,广发、广东华兴银行分别由于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违规。
互金广告不得虚假宣传
《方案》规定,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此前工商总局等十七个部委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次出台的整治方案对于广告进行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该条例表示“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这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不过,对于“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界定,目前暂无一个明确说法,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予以确认。
监管工作惩罚分明,举报有奖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首倡“举报制度”,并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持设立举报平台,这一条例赋予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业监督的权力,提升这一自律组织的行业地位;并通过引导社会监督,有效肃清行业内的大部分不规范行为。未来,通过有效的自律、他律与互律,可以助力整个互金行业从“野蛮生长”过渡到“规范发展”。
互联网金融长期来说属于“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实践,符合创新经济范畴,是有着光明前途的朝阳产业。但是这个行业目前最需要去伪存真。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此次专门性整治,政策和法律对它有了明确定性以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无疑将逐步走向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势将会得到遏制,我们的实体经济在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助力下也将再次迎来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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