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资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1-04-18 阅读:3427
《条例》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套上“紧箍”,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地方金融组织应如实、充分提示风险信息,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名称,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
《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合法权益,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一旦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债务该由谁来清偿?《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如果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且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并在必要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例如,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或是限制其重大资产处置等。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情况。一旦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有关部门有权适时扣押有关财物,查封有关场所及其设备设施,采取冻结涉案资金、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
首页
-
评论
-
回顶部
游客
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