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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布网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及审计指引 规范网贷发展

监管 东东 零壹财经 2017-04-13 阅读:6602

关键词:网贷厦门备案登记监管网贷平台

近日,厦门率先出台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指引》。
近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连续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下文简称“法律意见指引”)、《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指引》(下文简称“审计报告指引”)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另外,除上述两个文件,厦门金融办还发布了《厦门市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IT检查表》。

法律意见指引中指出,网贷平台聘请律师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见指引中还要求,律师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还要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申请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三)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四)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五)申请机构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包括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及其他办公设施等;

(六)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七)申请机构提交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务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八)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九)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审计报告中则需要对以下几点多加关注:

1、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在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财务内控合规性等方面实施审计程序;

2、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平台信息披露模板,包括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
平台信息披露模板(业务模式说明及资产存管情况说明、平台用户数量、未到期融资项目、借款人成本与投资人回报情况、前十大户借款余额、关联方借款、线下交易、借款按地区分布情况、借款按行业分布情况、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借款按到期日列示)平台项目逾期情况(本金部分或全部逾期1天及以上的贷款、利息逾期1天及以上但本金未逾期的贷款、逾期率及不良率、平台代偿情况)

此前,厦门市金融办曾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继2016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要求网贷机构将合同业务数据和资金流数据实时上传并进行匹配比对,得出监管企业的综合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分值进行分级处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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