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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网贷平台应承担居间人合同义务,自身提供担保的应承担保证责任

监管 孙爽 零壹财经 2016-08-21 阅读:3922

关键词:网贷监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认“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合法。
8月13日,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文,随后,该文章被中国律师网转载。《人民法院报》在报道该指导意见时称“随着民间资本的迅速扩展,民间借贷新情况层出不穷,四川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持续攀升趋势,案件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蕴含矛盾错综复杂,甚至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同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遇到许多重大疑难问题亟需裁判尺度统一。”

该指导意见全文共14个部分43个具体问题,包括主体认定、合同效力、担保人诉讼地位、借款利息、事实认定、保证责任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刑民交叉等重要问题。

该指导意见在第九部分专门阐述了互联网借贷平台(下称“网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这部分内容是:

互联网借贷平台仅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通过一定的规则实现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互联网借贷平台应承担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张互联网借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根据其与出借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其根据与出借人、借款人订立的居间合同,承担居间人合同义务。

这部分内容说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认为“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是违法的。

而去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起草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第十条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过,目前该文件的正式版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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