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江湖:黑与被黑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5年03月18日    【字体:

  “黑与被黑”已经成为网贷江湖的近日关键词。P2P不同于传统行业,其名誉和信誉是一个企业生存的基石。撼动基石就等于动了企业的根。本人羊年首次出庭就是代理一起互联网金融名誉侵权案。有人说,“你越抹黑,我越透明”,挺好;有人说,凭啥黑我,我要反黑,不易。其实,“黑与被黑”的问题,法律上归结为同源的两个问题:一是名誉权侵权(含公民、法人);二是特指侵犯公司商誉。针对这两方面问题,飒姐有话说。
 
  1、“黑个人”+“黑法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而是一个企业、公司在法律上的定性。“黑个人”与“黑法人”在法律原理上是基本相同。所谓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社会对一个人、一家企业的信誉、声望、才干、美誉度等方面的正面评价。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渊源来自《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实案例中,传统媒体、自媒体、竞争公司是侵犯名誉权案件中最常见的被告。名誉权侵权案件,关键定案依据为:散布“事实”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语,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2、商誉侵权“伤不起”
 
  对于金融、类金融行业,商誉就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各大金融机构和网贷平台,最怕的是储户或投资人听信不实消息,引发挤兑风波,企业会元气大伤,甚至倒闭。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如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呢?最绝的方法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本罪。具体入罪标准中有一条是,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方可定罪。5年前制定司法解释时,50万还是个较高门槛,现在来看,企业、商品品牌价值的估值动辄几百上千万,这样看来,入罪标准不高,黑喇叭们要注意了。
 
  3、网贷江湖:浑水逻辑
 
  飒姐认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网贷行业的发展需要逐步规范、修正,现在评级机构、第三方机构、同业企业开始针对P2P企业做负面评价,搞浑水公司逻辑,似乎有点为时过早,无异于杀鸡取卵。找我们咨询的案件中,双方都有中招,虽然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期只有两年,但一个有前科的人或公司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和再获信任。而且,如果罪名成立,将面临并处或单处罚金,赚到的钱会以五倍的价格当作罚金上缴国库,得不偿失。“法律是企业和个人行为的最低道德”,万望诸位严守底线,不要漠视法律。多说一句,依法治国的影响,已经渗透到每一个个案之中了,我们律师深有体会。即便背景再强大、劲爆,都要归LAW规范。所以,别在河边走,才能不湿鞋。

标签: 网贷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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