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的几点粗浅思考

来源:微信 作者:惠轶 日期:2015年03月18日    【字体:

P2P监管的几点粗浅思考
 
  昨天开的闭门会,又把P2P监管这件事情送上了头条,今天很多媒体和行业的朋友们都在争论准入门槛到底是1000万好还是3000万好这个问题,正好借这个机会,做为一个一线的行业从业者,我把我对监管政策的一些零散的思考整理了一下,写下来供大家批判。
 
  首先第一个问题,我认为目前监管最大的争论,不是准入门槛是1000万还是3000万,而是对P2P这个行业的定性问题。
 
  尽管央行曾经明确的表态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但在现实的市场中,平台们还都是义无反顾地奔着信用中介的路子去,一方面是为了迎合投资者的喜好,平台都在通过各种证券化和资产打包的方式,把投资者对单一项目的信用评判,转换为对平台的信用评判,另外一方面市场的现实也告诉我们,在中国P2P市场上,仅仅做一个信息发布通道是不可能的,通过任何一个平台发布的产品,出风险平台是要负责任的,而且是负全责。
 
  因此,在现在的P2P市场环境中,P2P平台在资产发售过程中,进行了信用转换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让平台们退回到单纯的信息中介角色,既不可能,也不合理。

  如果谈P2P平台未来的一个终极形态的话,我个人认为将是一个轻型的准银行形态的东西,或者准确一点说,应该是一个没有资产负债表的轻型银行。
 
  那么问题就来了,对银行业态的监管是一个很复杂的体系,特别是出表的资产,监管难度非常大,更别说对完全没有资产负债表这样新型结构的监管了。
 
  但好消息是P2P这个业态毕竟盘子非常小,在最近的3-5年内几乎不可能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整体行业的进化速度也很快,抓住几个比较大的监管要点,参考对既有银行业态的监管框架,就能解决目前行业发展的大部分问题。
 
  从我个人在行业中的经验看,我认为监管政策能够覆盖到五个点就可以:第一是资本金,防范经营者风险;第二是杠杆,防范流动性风险;第三是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防范金融欺诈;第四是产品分级,防范风险蔓延;第五是退出机制,防范社会风险。
 
  对资本金和杠杆的监管,在任何形态的金融机构中都存在,P2P当然不能例外,资本金的设定不宜太低,但对资本金如何监控是一个实操上的大问题,融资性担保行业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杠杆的设定也非常重要,目前行业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杠杆太高。我的建议是可以参考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式,P2P平台经营者须向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缴纳与业务规模成比例的保证金,也可以在保证金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同业拆借,这样还可以增强P2P平台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对抗能力。至于杠杆比例方面,1:10肯定目前做不到,但1:20应该可行。
 
  信息披露:产品登记是一个非常好并且有效的方式,设置地方性或者中央产品登记的系统,的确能够有效的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欺诈,资金托管应该是强制性的,必须。
 
  产品分级:P2P这个商业模式,最大的创新也是最大的问题来源就是它模糊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之间的边界,让传统金融中很多在私募形态的产品很容易变成公募形态的产品,我个人认为在P2P上这个边界还是应该存在的,不受控的公募会带来风险泛滥,将很多风险传递到没有对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那里去,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产品分级来解决。
 
  退出机制:P2P行业充分竞争,很多机构在未来会出现倒闭是必然现象,但目前并不存在针对P2P机构正常退出的通路,P2P经营者想要退出,除了跑路没有其他通路,应该需要通过类存款保险的最低保障机制使得即使发生倒闭,不至于引发社会恐慌或其他社会问题。
 
  以上几点,是我做为一个从业者角度,认为会是比较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鉴于水平原因,谬误之处,万望读者指正。
 

标签: P2P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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