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网贷平台到底承担啥责任(中国特色版)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5年01月04日    【字体:

  前几天文章中提到,逾期后投资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追回损失,那么,问题来了,网贷平台在其中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呢?他们的“自证清白”的规则是什么?飒姐试图在最高院法官关于互联网金融讲话实录中得到答案,结果是:尚未深入到真正的法律问题上,法官自己一连八个问号,自问但未自答。目前,能初见端倪的仅是发生了法律纠纷,平台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难得糊涂的赶脚)
 
  首先,网贷平台的诉讼地位。司法实践中,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的纠纷案件极为有限,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平台作为原告诉借款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是平台作为被告,被出借人起诉民间借款纠纷。作者看来,这种司法案例情况并未反映现实纠纷的全貌,至少还应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出借人诉借款人民间借贷纠纷,平台作为证人;出借人诉平台居间合同纠纷;借款企业起诉平台服务合同纠纷等。
 
  其次,居间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名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之前的研究中,我们经常会偏向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也就是提供撮合信息这一方面,纠结在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现在看来,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是重头戏,提供媒介服务,要尽职,应满足客户基本需求。这些将在以后的实际案例中作为诉讼请求权基础和抗辩理由出现,而不是,一句:平台没有审查义务,就可以简单了事的。
 
  再次,网贷平台的“中国特色”。以前飒姐经常调侃各种中国特色,在认真研究了网贷投资客、中国法律架构、政策风向后,不得不承认,水土不服没有用,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看问题、解决问题。实际情况是网贷平台普遍保本保息,其法律性质不是单纯信息中介,而是信息与信用中介的MIX版,如果单纯套用某一类合同的法律条文去规制,刻舟求木,还是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个案中,剖析事实承载的多重法律关系,一个一个分析,最终平衡各方利益,在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下处理老百姓与平台、借款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案由之争。上海市高院曾经给最高法院请示,希望在商事案件的案由中增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一些案由。最高院法官认为互联网金融也好,第三方支付也好,只是一种交易模式,并不是应该确立的一个案件的案由,案件的案由应该是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体现,互联网金融这类案由不具备此类性质,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最高院法官的意见还是将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发生的纠纷按照:借款纠纷、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案例处理。飒姐认同这一观点。

标签: 逾期 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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